4月16日,有湖南網友在紅網發(fā)帖稱,湖南省雙峰縣縣委、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請求”將涉嫌收購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勝取保候審。網帖稱,雙峰縣企業(yè)主李定勝在被抓后,曾用關系找縣政府的干部私下說情。該紅頭文件“請求”李定勝取保候審的理由是,如果不放人,會影響企業(yè)發(fā)展。(4月17日《中國青年報》)
發(fā)紅頭文件為嫌犯請求取保候審,如此荒謬的做法,筆者還是頭一次“領教”。讓人不解的是,地方政府為何要為商人討這個人情呢?他們彼此之間有著怎樣的利益勾連?
“如果對李定勝進行長期羈押,勢必影響該項目的正常投產,進而影響全縣!奔毦考t頭文件中的白紙黑字,表面上是一種請求,實質是公權力的濫用。這種行政干預司法的行為,不僅僭越了法律紅線,還稀釋了政府公信力。
一個正常的社會,不能讓紅頭文件比法律管用。在依法治國的框架下,這已是無需贅言的共識。然而,這份為嫌犯請求取保候審的紅頭文件,明顯裹挾著濃郁的行政意志,實質在暗地里跟法律較勁。
遺憾的是,這種行政干預司法現(xiàn)象,在實踐中仍不同程度存在,并嚴重影響著司法的公信力。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領導為“保護”當?shù)仄髽I(yè),明示或暗示法院系統(tǒng)怠于執(zhí)行外地法院對于本地企業(yè)的判決書、裁定書,導致外地企業(yè)即便贏了官司,最終得到的也只是一張“法律白條”。行政干預司法的背后,有相當復雜的經濟利益鏈條,想斬斷這千絲萬縷的復雜關系,絕非易事。
無需強調的是,不能讓紅頭文件架空法律制度。紅頭文件代表著公權力,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和強制性。地方政府濫用紅頭文件,不排除是權力“媚商”,抑或是權力“斂財”。畢竟,如此大費周章為商人出臺紅頭文件,實屬罕見。
只要我們稍加留意,不難發(fā)現(xiàn),這份為嫌犯請求取保候審的紅頭文件,無不透出一種行政干預司法的“霸氣”。先是“作為農民企業(yè)家,確實是不懂法而不慎犯法”的委婉求情,接著道出“任其發(fā)展下去極有可能引發(fā)重大社會不穩(wěn)定事件”的嚴重性,最后是“如不能在今日給李定勝辦妥取保候審,不僅會對本企業(yè)集團造成致命打擊,也會給相關企業(yè)造成重大損失,將對雙峰甚至婁底的經濟發(fā)展、財政稅收和社會穩(wěn)定造成重大影響”的威逼……這哪里是請求,分明就是一紙“要挾放人”的檄文。
正因如此,有必要從制度上加強對行政權力監(jiān)督與制約,斬斷行政干預司法的黑手。
紅頭文件作為地方政府、政府部門進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現(xiàn)實當中紅頭文件違法、打架的現(xiàn)象屢屢出現(xiàn)。就拿“雙峰縣發(fā)紅頭文件為嫌犯請求取保候審”事件而言,這顯然又是一樁典型的“行政干預司法”案。在任何國家,司法獨立都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這些年,行政對司法公正造成的戕害,我們還見得少嗎?因此,司法程序不應有行政干預,必須確保司法特有的獨立與公正。
說到底,每一個人都應受到法律的約束,而之于紅頭文件,更應當受制于比它更高的法律和法規(guī)的約束。畢竟,它所關涉到的是社會每一分子的行為準則。從這個意義上說,紅頭文件絕不能僭越法律紅線,這是一個法治社會的最起碼的要求。由此而看,干預司法的紅頭文件不僅要及時予以制止,那些讓紅頭文件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公權力,也應一并糾正,將其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黃春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