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上午,5位蘭州居民對涉事的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提起了訴訟。但蘭州市中院拒絕了這一起訴狀,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4月15日《中國青年報》)
面對權益被嚴重侵犯的現實,蘭州市民沒有任何過激舉動,而是理性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維權,這是對法治理念的踐行。無論從哪個角度說,這都應該是政府和社會所樂見的。可是,當地法院的態度卻是拒絕受理。
蘭州中院拒絕受理的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具體來說,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內容是: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換言之,公民個體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針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直接請求保護個體利益,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公益訴訟的范圍,而是屬于一般的普通民事訴訟,即私益訴訟。但是,不知道當地中院在拒絕受理市民訴訟時,有沒有“順便”告訴他們,可以通過怎樣的法律途徑來維權呢?
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消法明確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法條正式賦予了消協組織公益訴訟權。但到目前為止,我們似乎還沒看到哪里的消協組織,正式行使了該項權利。那么,這一次呢?蘭州市民對自來水苯超標的訴訟請求,被法院以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理由拒絕了,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消協組織,能關注到嗎?
蘭州市民或許已經飲用了8天的苯超標水,潛在的健康損害無法挽回,他們被侵犯的權益必須得到維護。而這樣的維權行動,最佳的方式就是通過法律途徑實現。現在,既然法律未能授予普通公民發起公益訴訟的權利;那么——親愛的消協,蘭州人喊你公益訴訟呢。(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