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政府總等自己覺得安排妥了才發布消息,或許是怕引起恐慌等,但相比知道真相后的心理恐慌,聞著自來水的怪味、聽著坊間謠傳,以及喝著確有問題的水,危害不是更大嗎?
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遲到的24小時”引發外界強烈質疑。蘭州官方對此回應,稱“蘭州市政府在整個事件的核實認定、應急處置、信息披露方面是及時的、準確的、嚴肅的,特別是從早晨7時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接到報告后,首先開展了情況核實、應急處置工作,第一時間停運了苯滲入的自流溝,把事件的影響控制到了最小程度”。
外界的遍地質疑,和當地政府的自我感覺良好,形成了鮮明的對照。這種判若云泥的觀感是怎么產生的?當地政府的應急處置真的很“及時”嗎?顯然不是。
為了自證清白,蘭州官方很詳細地公布了4月11日一天的政府行動。我們看到,這一天政府確實很忙,從市衛生局到市委值班秘書長,到市委值班常委,再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層層上報;然后開會,成立應急組,給相關部門和企業傳達省政府指示精神……
也就是說,從“晨5時”得知水出問題后的大半天時間里,政府都在忙著報告、開會,一直到“下午2時”,才向外發布通稿,讓媒體和公眾知情。這時,距政府知道水出問題,已經過去了整整7個小時;距水務公司檢出苯含量超標,已經過去了近24小時。水務公司為何拖延十余小時才上報,現在還未知原因,但當政府接到通報,為什么不第一時間對外發出預警,避免不知情的市民飲用問題水?
當地政府的那些行動當然必要,但不能因此剝奪市民知情權。只有信息足夠透明,才能保證在政府行動見效之前,市民進行必要的自保。當地政府總等自己覺得安排妥了才發布消息,或許是怕引起恐慌等,但相比知道真相后的心理恐慌,聞著自來水的怪味、聽著坊間謠傳,以及喝著確有問題的水,危害不是更大嗎?信息通報的速度,最能體現政府應急效率。這點做不到,關著門折騰再多,也很難贏得認同。
所以,在該事件中,水務公司和地方政府是否存在信息瞞報、遲報情形,很值得追問。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水務公司不僅在4月10日有遲報嫌疑,在4月2日也曾檢出自來水苯含量為13微克/升左右,超過國家限制標準,但外界并不知情。突發事件應急法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水務公司有無違法情形,需要徹查。
突發事件應急法同時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這個“及時”針對的是政府的決定,而不是掌握的突發事件信息,這或許也是蘭州政府有“底氣”的原因。但在像這樣時刻會危害市民健康的問題上,應明確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的原則,對事實上造成“遲報”的情形,有必要追責。那樣,才不會有地方政府明明延誤了信息,卻還為自己的“高效”沾沾自喜。(敬一山 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