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不到位,必須要有到位的問責去倒逼,希望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等激活對不依法履行公開義務等行為的問責權。
據報道,有律師因原廣東省計生委沒公開2012年社會撫養費征收及使用情況,去年將之告上法庭。近日,廣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廣東省衛計委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處理。政府部門在當地輸掉被廣泛關注的官司,此前并不多見。
廣東省衛計委輸了官司,至少說明其此前在信息公開方面,存在很大問題。而像這樣的并非個例,據昨日《新京報》報道,一份關于49個國務院部門和29個省區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顯示,“更新不及時”、“公開渠道單一”、“公開的信息群眾不關注、群眾關注的信息不公開”成為三大共性問題。
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固然有法律規定籠統、保密傳統濃厚、公開范圍不明、法規效力層級有待提升等。但一個最為淺顯而重要的道理不容忽視——無問責則無執行力。信息公開問責機制去哪了?對信息公開不到位的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該怎么追責?
從制度來看,并不乏這方面的規定。比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9條,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社會評議制度,政府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首先要面臨公眾和社會的負面評價和譴責,這屬于政治道義責任的范疇。
其次,進入行政訴訟程序的,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即在行政訴訟中敗訴,并進而可能要付出行政賠償。除此之外,信息公開義務履行不到位,構成《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濫用職權、作風懈怠等情形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處分,承擔行政責任;對于觸犯《刑法》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這些問責機制,當然仍有很多問題,比如過于籠統,缺乏細化的可操作性等,但即便在這樣的條件下,如果有關部門“當真”起來,也不至于出現像廣東省衛計委和不少行政機關一樣完全拒絕公開的情形。因而,問責制度缺陷只是問題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實踐中很少將這些問責機制當回事,也極少嚴格按照問責機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追責。廣東省衛計委輸掉官司,已經很罕見。但就算如此,也并未聽說相關部門有具體人員被追責。
如果政府信息公開不到位,總是沒有到位的問責去倒逼,也就難怪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某種意義上成為撥一下才動一下的“算盤珠子”了。
昨天國務院辦公廳印發《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再次強調要加強工作考核、社會評議、責任追究、舉報調查處理等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5條,明確賦予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對不依法履行公開義務等行為的問責權,相關部門必須先激活這些問責權,才能確保信息公開不在一些地方或部門成為形式。(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