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對“另案處理”適用的范圍、程序以及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適用的審查監督機制等進行了明確規范。(《北京青年報》3月17日)
“另案處理”是指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與該案件有牽連關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規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況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與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處理,而從案件中分離出來單獨或者與其他案件并案處理的情形。這本來是一種正常的辦案方法,但實際上,“另案處理”卻常常演變成“另案不理”。
司法實踐中不乏這樣的事例。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搞虛假“保外就醫”,其被判決獲刑10年未坐牢,這是最近的熱點新聞。而曾收受林崇中一萬元的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長劉輝漢,收受紅包做出虛假病情鑒定的河源市人民醫院內科主任蔣愛忠、醫務科原副科長張明杰,均被注明為“另案處理”,結果這些人都沒有得到處理,連黨紀政紀處分也沒有,更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另案處理”變成“另案不理”的另一典型事例是:2002年,廣東省江門市公安部門破獲了一起地下錢莊洗錢案,連卓釗是錢莊的主要出資人,卻被標明“另案處理”,順利回到香港,最終未受到司法審判。因為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出面干涉,才使江門市司法部門放棄了對連卓釗的審查和起訴。
個別公安機關以“另案處理”放縱罪犯,甚至搞權錢交易,除了他們自身的原因,也存在制度上的漏洞。最主要的原因是,司法機關對何種情況下將涉案人員列為“另案處理”,缺乏統一的標準和審批規范,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加之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案件審查不力,人民法院的判決也只是對“另案處理”一筆帶過,缺乏具體的說明。這樣公安機關決定的“另案處理”就處于毫無監督的狀態了。
現在最高檢出臺指導意見,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明確界定了五種適用“另案處理”的情形,有助于堵住“另案處理”的漏洞。對于符合“另案處理”的5種類型的案件,應該加強監管,避免其變成“另案不理”。一是強化檢察機關跟蹤監督的責任。對于經審查符合“另案處理”的案件,也要建立臺賬,定期跟蹤辦案進度,防止不了了之。對此,最高檢的意見已經提到,“對于犯罪嫌疑人長期在逃或者久偵不結的‘另案處理’案件,可適時向公安機關發函催辦”。二是通過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法院公開判決書之后,讓“另案辦理”的案件處于大眾的監督之下,防止其變成“另案不理”。(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