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將于3月15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眾多消費者對這一規定表示很贊,卻擔心沒有具體的細則出臺,有些網店會不遵守。(2月16日《春城晚報》)
近年來,網購業發展迅速,據商務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網購規模為1.85萬億元,增長超過40%。在此背景下,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規定除了定做、鮮活易腐等幾種情況外,網購商品可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此舉贏來贊聲一片,這對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購業的良性發展均大有裨益。以往,盡管一些網購平臺和商家宣稱“無條件退貨”,但現實中消費者要順利退貨并非一帆風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之所以被公眾看好,就在于“辦法”不僅規定“七日內無理由退貨”,還有處罰措施,違反該“辦法”的,最高可罰3萬元。辦法無疑給大家保障了后悔權,一旦網購商品不如意即可無理由退貨,同時規定退貨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也能確保商家的權益。
實際上,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在2013年10月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已有規定:經營者通過電話、電視、網絡等遠程方式銷售的商品,除因產品性質不宜退貨的,無論是否存在質量缺陷,消費者都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法律規定如此,但落實卻往往大打折扣。對比之下,不難發現“辦法”缺乏相關實施細則,比如規定“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什么叫“完好”,商家與消費者各自理解不同;比如“7日無理由退貨”,如何界定7天的有效期,以及物流延遲、退貨過程發生商品損壞如何認定等,均有待進一步明確;再比如“最高可罰3萬元”的處罰條款,最低罰款多少,如何才罰至最高,模糊的條款難免給監管部門過多裁量權,導致監管不力等現象的出現,從而影響“辦法”的實施。
好的政策與新規在于是否科學合理,以及實施的過程中能否真正落到實處。因此,“辦法”除了相關部門嚴格執行外,還有必要繼續完善和細化,讓消費者和商家的權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