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較之12年前的版本,此番首次加入“裸官不得提拔”等與實際生活緊密聯系的內容——“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作為提拔的考察對象。
此舉顯然是必要的,也凸顯了公平和正義。對于“裸官”不僅僅要限制升遷,更要加強監管,嚴防其蛻變為貪官甚至畏罪外逃。
“裸官”已日益成為貪腐的高危人群。對于“身在曹營心在漢”的這個群體,限制其升遷,才能更好地保證公權力的潔凈與安全。“裸官”未必都有問題,不“裸”的也不一定就是好官,不能片面認定所有“裸官”都有貪腐問題。法律對官員的配偶、子女的出國事宜沒有禁止性規定,法律不能剝奪包括官員家屬在內的公民的自由遷徙權利,不能因為治理“裸官”,而無原則地限制一般公職人員家屬的遷徙自由。不過,“裸官”中的問題官員的確不在少數,而且在貪腐外逃方面,“裸官”顯然比非“裸官”腐敗所承擔的風險和成本要小得多。比如,陜西省原政協副主席龐家鈺,其妻兒早已移民加拿大,自己一人在國內斂財更加肆無忌憚;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長周金伙、浙江溫州市鹿城區原區委書記楊湘洪,兩人都是先把老婆、孩子送到國外定居,自己在國內撈夠了錢再潛逃出國。
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應全面掌握“裸官”的情況,及時監控其動向。公眾對“裸官”理應擁有知情權,否則就無從監督,有關部門也無法監管。
應切實做好“裸官”的申報、登記和公開工作,對虛假申報和漏登、不登,要予以嚴厲問責。在嚴格造冊登記的基礎上,要重視對“裸官”的信息聯網,讓紀檢監察、公安、法院、檢察、海關等部門隨時都可以查看和掌握“裸官”的動向,相關部門也要形成強有力的聯動處置機制。
要嚴密監控和嚴格管理“裸官”,將“裸官”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要嚴密監控“裸官”的財產,既要看其財產來源,又要看其流出方向;嚴密監控“裸官”動向,防止其向境外非正常轉移資產甚至外逃。監控“裸官”還是要走群眾路線,發動所有能盯緊“裸官”的社會力量,形成全民參與、完備高效的“裸官”治理格局。
還應完善并嚴格執行有關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加強公職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審查制度,適時將公職人員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升級為個人事項公開制度,將公職人員配偶、子女出國(境)的事由及費用的數額、來源、用途等予以公開,推動公職人員政治忠誠度不斷提高。
此外,要合理界定和適當擴大“裸官”的監管范圍。目前“裸官”監管的適用對象主要限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公職人員,不僅包括各類黨政機關中的公職人員,還包括各類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中的公職人員。2006年修改后頒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規定的領導干部不包括副處級以下的公職人員。其實,在基層副處級以下實權崗位的科級公職人員也握有相當實權,有必要將他們也納入申報、登記范圍。
從一定意義上講,通過嚴格監管,形成“裸官”不敢、不能、不想腐敗以及不敢、不能、不想外逃的機制,防止”裸官“蛻變為貪官,本身就是對這一群體的保護。(劉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