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債務終于有了“陽光賬本”。2013年12月30日,國家審計署發布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各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206988.65億元,其中,中央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98129.48億元,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108859.17億元。
這一審計結果的公布是個“脫敏”事件。之前,關于中國政府性債務的猜測和質疑不斷。地方政府債務的規模有多大、債務結構及增長速度如何,如果沒有權威的審計數字,很難回應外界猜測。
摸清政府性債務的“家底”,事關國家經濟運行安全。審計公告顯示,與一些國家的政府債務主要用于消費性支出不同,我國的政府性債務主要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性項目,不僅較好保障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資金需要,推動了民生改善和社會事業發展,而且形成了大量優質資產,大多有經營收入作為償債來源。
基于現實的、學理的及數字的支撐,審計公告認為,從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政府性債務的現狀和資產與負債的相互關系看,目前我國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有的地方存在一定風險隱患。審計報告實事求是地坦承所發現的問題,包括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增長較快;部分地方和行業債務負擔較重,債務償還壓力較大;地方政府性債務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程度較高;部分地方和單位違規融資、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等。
辯證地看待政府性債務的“功與過”,其核心問題就是處理好發展經濟與政府性債務規模之間的平衡關系,這是現代國家治理過程中無法回避的嚴峻挑戰。不久前,《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規范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建立透明規范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等——這些既是從體制機制上對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作出的重大部署,也向公眾傳遞信息,嚴控中央和地方債務風險,事關重大。
摸清政府性債務“家底”,僅僅是第一步。如何合理確定政府性債務規模,如何建立規范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如何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責任制,如何穩步推進投融資、財稅等體制機制改革,如何建立健全債務風險預警和“救火”應急處置機制,一連串的難題是審計數字公布之后,留給相關政府部門破解的考題。
中組部近日印發《關于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規定,要把政府負債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強化任期內舉債情況的考核、審計和責任追究,防止急于求成,以盲目舉債搞“政績工程”,把是否存在“新官不理舊賬”等問題,作為考核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職盡責的重要內容。這顯示出,防控政府性債務風險已經進入具體的制度設計層面。
相信政府部門有勇氣、也有能力平衡好發展經濟與政府性債務規模間的關系,能夠確保政府性債務這把“雙刃劍”,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推動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功效,同時,將債務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本網評論員 劉文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