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河南省周口市鹿邑縣太清宮鎮太清辦事處的趙先立被拘留在該縣看守所已27天。當地檢察院辦案人員給家屬出具的拘留通知書上,趙先立涉嫌的罪名一項為空白。檢察院回應稱,拘留通知書是縣公安局出的,公安局剛換的系統,“可能是系統生成的時候沒有生成”。
單從當地檢察機關對趙的刑拘程序來講,即可謂疑點重重。
首先,鹿邑檢察院送達的《拘留通知書》未填涉嫌的罪名,涉嫌瀆職。將涉嫌罪名告知嫌疑人的家屬,既是法律文書的重要內容,也是辦案機關的法定職責;未履行該職責,本質上就是一種瀆職。
其二,《拘留通知書》缺失涉嫌罪名一項,至少是工作存在失誤,應當及時補正,并向受送達人道歉。
其三,鹿邑縣檢察院稱拘留通知書是“公安局才能出具”的答復不合法律規定。檢察院的說法是,趙涉嫌貪污犯罪。而貪污賄賂犯罪是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決定拘留后,依法確實由公安機關執行,《拘留證》是由公安機關制發的,但公安機關執行完拘留任務并通知檢察機關后,依法應由檢察機關向嫌疑人家屬制發和送達《拘留通知書》。
即使真的是系統故障問題,難道檢察機關在送達前不應仔細檢查一下嗎?
其四,鹿邑縣檢察院對趙先立的刑拘已達27日,涉嫌非法拘禁。按新刑訴法的規定,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拘留最長不超過17日。在趙的家屬于拘留后的第18日去辦取保候審時,卻被告知發現了新的證據需繼續拘留,而法律并未規定可以延長最長拘留時間的任何理由;相反,法律規定在羈押期限屆滿而案件尚未辦結時,應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鹿邑檢察院對趙先立的刑拘程序著實疑點重重。期待上級檢察機關盡快介入,及時糾正此案中存在的諸多法律問題。□劉昌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