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寧波市副市長陳奕君在某會議上,點名批評了一些企業家只知道賺錢、沒社會責任。針對某化工企業被環保部門查處,托人說情希望邊生產邊改造,陳奕君痛斥道“這是斷子絕孫的錢,你都敢賺?!”
坊間俚語中,能嚴重到“斷子絕孫”的地步,無疑是罪大惡極。一些企業涸澤而漁,就該挨批。陳副市長的怒批確也痛快淋漓,不過更值得追問的是,這些企業“敢賺斷子絕孫錢”的底氣何來?
光譴責企業道德血液缺失,顯然不夠:對一些企業來說,配備治污設施,動輒需投入上百萬元,而我國法律對違規排污的罰款上限卻只有100萬元,這或導致“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倒掛。再考慮到行政復議、法院訴訟等環節,環保部門執行處罰的周期常需長達四五個月。
同時,為此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主也少有。盡管刑法設立了污染環境罪,但因要滿足“嚴重污染環境”等構成要件,加上執法“軟”,很少有人因此被追究刑責,就連渤海灣漏油事故等也都只是一罰了之。
可以想見,處罰過輕、以罰代刑,必然導致監管失去震懾作用,異化為對于污染行為的“洗白”。
“但存方寸地,留與子孫耕”,要讓企業不敢再賺斷子絕孫錢,不能單靠副市長的怒斥,更有賴于法律的發威,提高違法成本。值得欣慰的是,去年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司法解釋,針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作出新規定,降低了入罪門檻。而即將出臺的《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更是首次取消罰款上限100萬元,規定按日計罰等實質性舉措,值得各地借鑒。(張楓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