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日前對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國“約法三章”,規定廳局級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原則上2年內不超過1次或1個任期內不超過2次;出訪團組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嚴禁組織“團外團”和攜帶配偶子女同行;正省級領導、副省長每年出訪不超過1次……(中紀委網站12月23日)
上述“約法三章”中,不僅有次數、任期、職級的限制,還有團組人數的限定、包機與否的限定等,還特別強調,這一具體規定乃因公出國的最高限量,并不能曲解為可以享受的因公出國待遇,更不能據此要求輪流出國。
這樣的規定顯然觸動了公眾的敏感神經,一直以來,對于官員頻頻出國甚至變相公款旅游的行為,社會公眾多有詬病,有關方面也曾出臺了不少禁令,三令五申,但效果似乎并不明顯,大量的公共財政資金就這樣被眾多官員開了洋葷。山東省這一規定,至少從“降低總量”、“減少財政支出”這一層面上講,有著不容低估的價值。
不過,這樣按照官員級別確定出國次數的規定,不免有“一刀切”的嫌疑。有網民就質疑,控制官員公款出國為何一定要規定次數?這樣的限定會不會將那些“真實的需要”也一并砍掉?官員如果確實出于工作需要而要出國,則這樣的“高壓線”未免束縛了手腳,進而可能會因此影響工作;如果確實沒有出國的必要,而只是因為這些官員達到了一定級別,則出去一次都嫌多,都是對公共資源的浪費。
山東省這次之所以不論“需要”、只講“職級”來確定出國次數,恐怕也有其無奈之處——“需要”存在太大的彈性空間,不好掌握,難以認定,也會給一些官員預留下閃展騰挪的空間,而“職級”則是剛性的,簡便易行,也不會出現太大偏差。這也暴露出權力運行過程中由來已久的“兩難”困境。
這一“兩難”困境并非完全無解,既然問題出現在權力運行過程中,則只能從約束權力上來破題。
首先,相關部門應清理各部門的“權力清單”,并據此來確定因公出國的需求,有些本來就屬于外向型的職能部門,當然可以適當放寬出國次數和頻率,決不能“一刀切”,而有些并不需要出國的部門,則可以“零”出國。
其次,各單位部門官員因公出國,要做到徹底的信息公開,出國的具體事由、經行線路,自然要事先向社會公開,歸國之后更要公開具體花費,接受社會監督。這些信息不應該繼續保密。惟有徹底地公開,方才有可能真正遏制住官員公款出國旅游的風氣,而且還不至于影響“真實的需要”。(胡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