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日前在全省法院刑事審判工作會上要求,今后該省法院在刑事案件開庭審判過程中,不能讓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鐵籠子,不能給他剃光頭、穿囚服出庭。刑事案件被告人應和正常人一樣,穿著便裝和他的辯護律師坐在一起。
一直以來,出現在鏡頭里面的被告人,都是一副光頭、囚服的樣貌。久而久之,漸成一種定勢。不僅當事人習以為常,社會公眾即便頗有不同意見,卻也徒喚奈何。這一次,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能夠率先表態,去掉被告人的鐵籠子、脫去囚服、不再剃光頭,體現了對法律的尊重,是一種常識回歸。此舉無疑也具有改革的意義,值得借鑒。
首先,從法律規定來講,確定被告人有罪須經法院判決,此前只能是存在有罪的嫌疑,任何人和任何機構不得將其視為罪犯,并施以服飾、形貌上的強調。即便相沿成習,也應主動修正,不能繼續錯下去了。這種轉變,既關涉到法律的權威,也彰顯了司法制度對于個體權益的尊重。
當然,這種無罪推定原則和精神的確立,可能還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特別是,有關部門和行為人需要克服長期以來形成的思維慣性,真正轉變觀念,將意識和行為調整到法律的規定上來。而這一點,殊為不易。君不見,在一些地方的有關部門,甚至是新聞媒體,也往往將犯罪嫌疑人順口稱為“罪犯”,犯罪嫌疑人接受電視采訪時,往往剃著光頭、身著囚服。
其次,被告人不穿囚服、不剃光頭出庭,也體現了法庭對相關各方一視同仁的公正性。作為刑事訴訟的主體,被告人與公訴人之間是平等的,其權利也是同等的。不能因為公訴人同樣屬于公權力機關而享有更高的權利,也不能因為被告人涉嫌犯罪而無視其正當權益。
其實,說到底,被告人不穿囚服的新規,不過是司法制度的常識回歸,本來就應該如此,畢竟,在司法日漸公開、公正的語境下,相關主體的權益都應該得到尊重。這樣做并不意味著就會放過罪犯,寬宥罪惡。至于一些人士擔心的法庭安全,似乎也并不必然指向對所有被告人的管制。誠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所言,可以在事先作出防范,也就是說,安全問題不是將被告人與辯護律師分開的決定性因素。
任何一項改革都可能遭遇正反兩方面的理解,而具體到落實層面,則更是存在千差萬別的情況。相信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類似這種被告人不穿囚服的舉措,必將有效緩解社會焦慮,并在社會各方積極的反應和回饋中,實現更為良性的互動。(胡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