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的章程被視為“大學憲法”。近日,教育部首批核準了中國人民大學、東南大學、東華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武漢理工大學和華中師范大學6所高校章程。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宵兵表示,高校章程被核準后,對學校和學校的主管部門以及有關方面都具有相應的“法律”效應。如果不按章程辦事,教育部和其他行政機構都會依據章程對學校辦學進行監督和評估。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就目前來看,中國的大學不是沒有規矩,而是規矩太多。比如說,很多規矩來自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都要恪守,不得逾矩。也有些規矩,是學校內部形成的,有成文的,也有作為慣例的。不是說這些規矩都不合理,很多規矩也對學校的發展做出了長足的貢獻。但由于沒有統一的、具有權威的章程,形成了三個突出的問題,遭人詬病最多:一是高校缺乏辦學自主權,辦學形成不了特色。二是高度的行政主導,各種資源沒有充分地運用于教學科研一線。三是各種方針、政策、規章之間的混亂,讓學校發展付出了不必要的成本。
顯然,此次六高校的章程,是有的放矢,針對高校自主權以及行政化的問題,制定了相應的條款,意在保障辦學自主權,遏制行政化。而一個權威的章程,也能夠使得學校內部的各種政令劃一,消除混亂的局面。總之,大學章程的出臺,使得高校的辦學,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種事權分配更加明確,各種資源配置更加合理,各種事務的運行更加順暢。高校的治理,有望更切合教育規律,朝著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方向更進一步。
然而,六校的大學章程,無論是內容,還是其制定程序,也并非無懈可擊,而其落實(這是最為關鍵的)也并非一片光明。其實這從大學章程制定和通過的程序就可以看出一二,雖然從新聞媒體的報道來看,各大學章程在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了師生的意見,這值得肯定。但最終的通過,是教育部的核準,似乎看不到學校內部能夠代表師生的權威機構的作用。而學校不按章程辦事,也是由行政機構依據章程對學校辦學進行監督和評估,也沒有提到廣大師生的參與。
這其實很說明問題。首先,這意味著行政管理部門仍然是各大學的“領導”。大學章程即使是規范了各種內部事務,但面對著來自外部的權力,章程是否能夠依然保持其有效性,有待觀察。恐怕這還需要在更高的層面,完善法律規定,用法律給大學章程保駕護航,否則,用大學章程自己保障自己,未必靠得住。
其次,從高校內部來看,既然將大學章程稱之為“大學憲法”,那么就應該參照憲法原則。憲法的本義,就是規范權力與義務,規定各個權力主體有多大的權限,有多少義務,同時也要明確根本權力屬于誰,根本權力的行使如何保障。明確不僅是指條文上的明確,更是在制度上、在運行程序上的明確。應該說,六校的大學章程在這方面做了有益的嘗試,比如說提高學術委員會的地位,以學生為中心辦學等。但至少從媒體能看到的內容來說,仍然不夠完整。廣大師生的權利如何行使、保障,仍然非常模糊。學校內部各種積弊之消除,也由于權力分配的模糊,其前景蒙上了一層陰影。這些都是需要以后大力改進的。(作者周云是華南理工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