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網站發布了《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體罰及變相體罰學生等行為將受到處分。
用法規形式給中小學教師劃出“師德紅線”,對防止扇耳光、揪耳朵、抽手心、罰跪等惡性體罰事件,無疑具有重大意義。然而,具體哪些行為構成體罰或變相體罰,目前尚無嚴格清晰的界定。在實踐層面上,如何將“適當懲戒”同“體罰或變相體罰”區分開,防止學生家長對教師橫加指責甚至打擊報復,防范教師因忌憚觸碰“紅線”而放棄對失范學生實施必要懲戒,是個不容回避的問題。
從教育學上看,沒有懲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針對學生失范行為采取的否定性制裁,是一種合理的他律手段。所以,適當的懲戒權應是教師基本的職業權利。從國外經驗看,通過立法授予教師必要的懲戒權是國際通行做法。而我國的《教師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目前并未有相關規定。當務之急,是用法律標清教師的懲戒權限,并完善針對教師懲戒權的監督和救濟機制。唯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教學相長。(郝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