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城市出臺辦法,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救急。這項政策能否推廣開來?
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治病,從“救急”角度看,當然具有明顯的合理性。畢竟,任何時候“治病救人”所關乎的生命權,都是高于一切、必須優先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從財產權角度看,依照現行法律,住房公積金原本就“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而個人所有財產由個人做主“拿來看病”,當然也沒什么不合理。
不過這種做法,又難免會給人一種十分強烈的“名不正言不順”的錯位感:住房公積金原本不是專門用來解決住房問題的嗎?治病不是有醫療保險么,何至于走到要“拿買房的錢用來看病”的地步?
“提取公積金治病”是一種錯位的配置,它暴露這樣的弊端:即現行住房公積金和醫療保險兩個制度,事實上都并沒有真正充分做到各司其職。一方面,在房價高漲的今天,住房公積金并沒能很好地解決職工尤其是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問題,“越是買不起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越難提取公積金”。
另一方面,面對“看病貴”,現行醫保制度同樣也沒能充分解決職工醫療負擔問題。原衛生部部長陳竺曾坦承,“目前中國基本醫保的實際報銷比例只有50%左右,居民用藥費用負擔仍然較重”。而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從醫保管理角度看,一個重要背景正在于長期以來我國醫;鹜瑯右泊嬖谝欢ǔ潭鹊馁Y金閑置、基金結存率過高的問題。如2011年我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收入5539億元,支出4431億元,基金累計結存4015億元。這意味著,當年城鎮醫;鸾Y存的資金便超過1100億,當期結存率超過20%,而我們知道,發達國家的醫;鸾Y存率普遍“控制在10%以下”。這也就是說,當年城鎮醫保基金實際上有550億資金可以花而沒有花出去。
那么,簡單實行“提取公積金治病”,其實就是一種簡單的“拆東墻補西墻”。我們交了錢卻得不到保障,錢去了哪里,說好的保障又去了哪里?(張貴峰)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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