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司機停車時不熄火所造成的排放會形成不小的污染,也是城市霧霾來源之一。為減少機動車污染排放,駕駛員在停車超過3分鐘時須熄火的規定是否合理可行?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近日就此舉行了立法聽證會,9位聽證會代表進行了發言,且基本全贊成3分鐘以上停車須熄火的規定。而專家認為,這樣的規定看起來熱鬧,實際上沒有可操作性。
可能沒有人會不同意“停車不熄火”是一種陋習,會制造不小的污染,也沒有人不支持“停車時不熄火很不文明,應受到約束”。但是,談到如何執行“懲罰停車不熄火”這樣的強制規定時,也沒有人會認為這樣很容易操作,很容易執行。提出了一個好的立法建議,卻公認沒有能力去監督和執行它,這樣的立法建議還是算了吧。我們不能立一部從出生起就束之高閣、形同虛設的正確的“廢法”,不能以“不管能否得到執行,先立了再說”的充數心態去立法。
聽證會代表全都贊成3分鐘以上停車熄火的規定,讓人遺憾。他們可能是混淆了價值判斷與法律判斷的區別,將“是否要立法”與“這是一個好規定”等同了起來。在價值判斷上,這個規定肯定會帶來很多好處:全北京每年可省34萬噸汽油;汽車在怠速狀態下,PM2.5的排放是順暢行駛時的5倍以上,熄火則能減少污染。這種好處就是價值上的誘惑。但從法律判斷的角度看,無法執行,立了等于白立。這些聽證會代表有環保意識,卻無法律意識,將“應然”與“立法”混為一談,沉浸在美好的愿望中,而不顧執行的困境。
有一種觀點認為,不管能不能執行,先立了再說,以立法倡導一種文明理念的普及,逐漸再完善監督和執行的問題。立法是不能這么輕率的,必須把能否執行置于優先的位置。好倡議得不到執行,就不必借助于立法,交給道德治理就行了。
法律的牙齒在于強制執行,無法執行就沒有牙齒,立的就是廢法,“提倡機動車駕駛員在停車3分鐘以上的時候熄滅發動機”就會成為花瓶。
還是應該克制那種動輒“將一種好意上升到法律層面”的沖動,法律不是萬能的,必須承認有很多事是立法無法解決的。確實,很多“惡”我們都意識到了,看在眼里,卻不得不無奈地承認,憑既有的力量無法“除惡務盡”。因為在清除一種惡的過程中,可能會制造更大的惡。當我們缺乏法律操作性和執行力去推動“停車熄火”時,只能現實地放棄法律手段,耐心地借助民間自治和輿論引導的道德力量去倡導。雖然道德的力量沒有法律強制聽起來那么有力,不是立竿見影,不是藥到病除,卻能夠潛移默化地傳播文明理念,比立一個無法執行的正確的“廢法”更有效。
有法并不是比無法更好,“聊勝于無”的理解是錯誤的。法律因缺乏執行而無效力,會影響法律的權威性,降低立法的嚴肅性與公信力。無法,對應的只是問題得不到解決;而有法卻無操作性,對應著兩個問題:一是舊問題沒得到任何解決,一是制造了新問題,成為擺設的法律被人嘲笑。(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