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是最大的信用機構,既然每張存單都有特別約定,白紙黑字,豈容耍賴。
丹江口市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24年前在當地某國有銀行辦理了兩張1000元的保值存單。按存單約定,該2份存款24年后的本息共為22萬元。前不久存單到期,盛忠奎夫妻到銀行取錢時,被告知存單早已失效,兩張存單只能共兌現本息8400元。據了解,在該市辦理了類似業務的儲戶有70多名。(10月7日《楚天都市報》)
這種結果擱在誰頭上,恐怕都難以接受。因為在人們的觀念中,銀行是最大的信用機構,既然每張存單都有“此(1000元)存款24年到期本息11萬元,且存款利率、保值貼補率無論怎么調整,到期銀行憑此據定額支付”的特別約定,白紙黑字,豈容耍賴。
該銀行拿出一份1989年人行湖北省分行“對保值儲蓄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通知稱,現行保值儲蓄存款有三、五、八年三種期限,其他檔次的儲蓄保值業務應停辦。可這一紙通知,效力有多大?
首先,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可見,違反人行湖北省分行的電報通知,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相關銀行要想證明存單無效,需拿出更有力的證據。其二,即使當事銀行違反國家規定,辦了這筆不該辦的業務,責任也在當地銀行,而不在儲蓄存款人。其三,當上級通知停辦該項業務時,當事銀行為何不及時通知存款人,卻到了24年后取款時才拿出當時的文件來說事?
換句話說,即使該項存款業務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而無效,其責任也應由當事銀行全部承擔,而不能簡單地按法定本息支付盛忠奎夫妻8400元了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除了返還基于無效合同取得對方的財產外,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還應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對于盛忠奎夫妻而言,當時的2000元可以買下一個商鋪,而且也確實準備買一個商鋪,只是受當事銀行具有誘惑力的利率吸引才作罷,那么,就應當以一個商鋪現在的價值來計算盛忠奎夫妻的損失,由當事銀行賠償。(劉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