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湯陰縣召開教師節表彰大會,43個先進集體和418名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喜獲100萬元重獎。同時因開會遲到,3名鄉鎮長被拒會場門外,會后分別被罰5萬元,作為全縣的教育扶貧濟困基金,用于貧困教師救助。(《大河報》9月10日)
良好的作風需要每個人踐行與落實,在教師節表彰大會這樣嚴肅的場合,數名參會鄉鎮長遲到的現象,讓人很容易對其尊師重教的態度產生懷疑。如果不對其進行處罰,不但無法起警示的作用,更無法彰顯對于教育的尊重。由此而言,3名開會遲到者被拒之于會場之外,當屬于咎由自取,但用公家的5萬元錢作罰款則難免有失妥當。
“個人犯錯,公家買單”的責任主體錯位。誰錯誰承擔責任,若是一個人因為擔任著公職,其所犯的錯誤都由公家買單,這無疑于權力濫用。如此情況下,將會導致公共資源的浪費,拓寬了權力的福利。如果開會遲到被罰可以拿公家的錢買單,那么當事人開車將人撞死了,是否也應當拿公家的錢賠償?若在工作中逼人喝酒喝死了,是否也應由公家負責?
作出罰款缺乏法律依據,屬于典型的違法行政。罰款作為一種行政處罰,其前提是“有法可依”,具有基本的法律依據才能實施,否則就屬于“亂罰款”。即便從縣委書記的職責看,也沒有“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行政處罰”的規定。如果“官大一級”就可以隨便罰款,初衷再好,也不值得鼓勵與提倡。因為“長官意志”一旦成為常態,“違法行政”成為通例,則會禍患無窮。
隨意處罰折射權力監督不力。上級對下級隨便進行處罰,并且由公家買單,這種情況在現代政治倫理中,當屬于不正常的現象。在一地范圍之內,權力超越法律,一切道德甚至法律的規則都必須讓位于權力,這是其可怕之處。
這樣的情況在現實之中并不鮮見。山東泰安市原市委書記胡建學說“官做到我這一級,就沒人管了”。沒有人管當然不是實情,但不愿管或管不了又是另外一種情況。就法治本身來說,無論是那些所謂的個性官員,還是沒有受到約束的貪官,其所表現出的一個共性是,他們的權力的運用和實施過程中,并沒有受到必要的約束,存在很大的濫用空間。比如,一些地方在權力主導下的強拆、創衛、規劃和建設等,都具有鮮明的“個人色彩”,結果便是一個領導一個調、一屆領導一個樣,政策沒有連續性,工作沒有延續性。
個人遲到罰公家款是在執行“家罰”,是只注重對結果的褒獎,而少了對程序的追問,也是一種“權力濫用”。(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