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曝江蘇高郵第二中學女教師“懷孕審批”一事,被網友吐槽此規定“太雷人”。然而更雷人的是,記者調查發現,如此規定竟是教育界一項不成文的“潛規則”。(見5月11日的新華網)
時下,在各學校,教師一般是“一個蘿卜一個坑”,特別是女教師多半是學校的班主任或教學骨干。如果一個女教師懷孕,休產假,必然會影響學校幾個班的教學工作,影響學生的正常學習。不僅校長不好安排教學工作,家長也報怨紛紛。在此背景下,學校出臺這種“校規”,可以說是不得已而為之。畢竟,臨時請教師,也不好找,更難以保證教學質量,讓學生及其家長滿意。
問題是,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于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強調和重視公民的生育權,既是對家庭負責,更是對社會繁衍負責。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第16條也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也就是說,只要已婚女性在申請到準生證后就可以隨時懷孕。至于什么時候懷孕,由夫妻雙方作主,任何人都不能干涉。
而今,之所以出現這種雷人的“校規”,并且這種“校規”成了各中小學的“潛規則”,關鍵在于沒有解決好女教師懷孕后崗位空缺而無人填補的問題。于是,學校就想把女教師懷孕情況掌控在自己手中,以便安排教學工作。問題是,正常人的懷孕是哪個人都無法控制的,你不想懷孕,說不定一下子就懷上了;你想懷孕,說不定一年兩年都懷不上。顯然這種“校規”不靠譜,缺乏人情味。
其實,解決女教師懷孕后崗位空缺而無人填補的問題,有很多辦法。比如,可以在一個區域內建立教師調劑制度,對于教師懷孕、生病住院等客觀現實而崗位空缺時,區域內的教師可以校際調動,解決教師崗位空缺而無人填補的問題;還可以在區域內建立教師人才中心,利用政府補貼,吸引一些有經驗的教師、甚至是退休的教師,成為該中心的教育人才,隨叫隨時可以使用。
老實說,“校規”只是一個學校師生應該遵守的規定,而國家法律是包括所有師生在內的全體公民都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校規”理應從屬于國家法律,不能大于國家法律;否則,屬于違法行為。何況,“校規”是否合理,還要看其能否體現以人為本和彰顯人性化。教師懷孕須校長審批,既不合法,也缺乏人情味,若還要一意孤行,請問:“你是怎么來的呢?”
當然,教師懷孕須校長審批,只是已婚女性生育權受侵犯的冰山一角,還有醫生、護士、模特、導游等許多行業都隱藏著損害職業女性正常生育權問題。看來,提升用人單位對生育后代是社會責任的認識,還是個研究的大課題,否則,各種“坑媽”的現象還會讓人欲哭無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