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危急患者,當醫生的決定與警方的統一規定打架時,警方應該學會尊重醫生的選擇。規則是用來救人的,而不是限制救人的。
據報道,3月20日,一名棄嬰在北京冰雪街頭躺了近40分鐘。好心人和民警隨后將嬰兒送至海淀醫院(二級甲等醫院)治療。醫生建議將生命奄奄一息的棄嬰送到搶救條件最好的北京兒童醫院。但警方認為,患兒應轉送到棄嬰定點醫院——另一家二級甲等醫院治療,才符合規定。最后棄嬰不治身亡。
當然,現在無法確認執行送定點醫院的規定與孩子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孩子如果送到兒童醫院能不能活下來也很難說。不過有人還是質疑,在明知孩子需要用呼吸機搶救的情況下,為什么要堅持把孩子送往沒有呼吸機的醫院?
在救治病人上,當醫生和警察的方案出現了矛盾及沖突,該聽誰的?
有人將問題歸咎到棄嬰收治的規定,認為不應該設置這種棄嬰定點醫院。還有人認為,應該設置好一點的棄嬰定點醫院。而在我看來,法規出發點也是為了保障棄嬰患者得到必要的救治,立法本身是沒有太大問題的。如果沒有棄嬰定點收治醫院,很可能會出現醫院推諉拒絕接收這類病人。
在兒科資源本來就極其緊張的客觀局面下,指定一家二級醫院為定點醫院,那也是可以理解與接受的。什么樣的病人,都想第一時間送到三級醫院,那并不現實,還可能是另一種“大醫院病”,制造就醫秩序的混亂低效。
問題只是出在,當遭遇這種棄嬰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奄奄一息的時刻,當醫生的建議與規則打架的時候,應該怎么處理這種特殊情況?
出臺任何的管理法規,都必須考慮到最極端和最壞的局面,并且有最佳的應急方案。在這里,如何轉運這種特殊的危急患者,當醫生的決定與警方的統一規定打架時,方案應該有什么樣的調整應對?
立場和態度應該是堅定的:生命第一位,警方應該學會尊重醫生的選擇。規則是用來救人的,而不是限制救人的。(吳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