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陽春春城街道城郊村部分村民因為2003年未參加新農合,被村里開除“村籍”,選舉權、村民福利待遇被剝奪。村民為此上訪多年無果。近日,當地官員稱,村委會的做法是錯誤的,將盡快協調處理好此事。對于5戶村民被開除村民資格的說法,官員稱不清楚具體情況。(10月16日《南方農村報》)
動員村民參加新農合是一件好事情,但這里也還有著一個“自愿參加”的規定。在村民不愿意參加的情況下,作為最基層的組織應當做的是講明政策的好處,引導村民積極參與,也就是要把好事做好,把實事做實。而面對不理解、不愿意參加新農合的村民,就霸氣十足的開除人家的“村籍”,這不就是一言堂的“家長作風”嗎?
對于這起事件,廣東陽春春城街道城郊村的干部們要思考這樣幾個問題。
一是,為什么這幾戶村民不愿意參加新農合?是不是他們生活上有什么困難,對于拿出這部分錢款是不是有些吃力;是不是他們對好的政策沒有理解透,是不是我們的宣傳工作沒有做到位。
二是,我們有沒有權力開除村民的“村籍”?如果沒有法律法規作堅強的后盾,這一“創新之舉”是不是就有了霸道的嫌疑,魯莽的嫌疑,流氓習氣的嫌疑?
三是,取消村民的選舉權、福利待遇權,能不能做得了主?想要取消一個人的選舉權,要經過國家法律機關的,除非這個人觸犯了法律,根據審判才有一部分人被剝奪選舉權。
我們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我們的基層組織一切的出發點都應該是為人民服務,而落腳點也必定是已經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在廣東的這起“村籍門”事件中,我們只看到了良好的出發點,卻沒有看到完美的落腳點。
在法治的時代,還有人在搞人治,開除村民“村籍”的做法暴露出的問題著實不小,絕對不能“一笑了之”。(郭元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