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8月30日轉發了《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意見》,教育部長袁貴仁在9月6日的發布會上表示:公民應當享有同等的入學機會。異地高考要有條件準入。
作為一名教育研究者,筆者的觀點是,異地高考方案確實向“公民應當享有同等的入學機會”邁出了一大步,只有邁出了第一步,才會有第二步,第三步……
然而,不同省份的發展不平衡,文化背景也存在差異。公立大學分為國家辦、省辦、地方市區辦的大學,除了國家辦的大學外,其余的大學都是地方財政全額支付。“誰辦學,誰受益”的政策使地方政府愿意給予教育預算。地方辦學積極性不但使當地的老百姓受益,而且經濟落后地區老百姓也間接受益。直屬大學的名額分配不會因為經濟發達地區的教育水平而產生更大的競爭。因此,地方政府積極投入地方大學,維護當地民眾利益的做法,是有理由的。在異地高考這個問題上,我們不能以一句“公平”就剝奪了另一部分人的權利,只能在中間取得“最佳平衡點”。就算是在美國,外州的居民報考本州的大學,收費標準也不相同。
應該說,異地高考“有條件準入”是較為穩妥的推進方法。一個改革方案,不能只考慮單方面的利益,只有兼顧了各方的利益,才能順利實施。所以,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異地高考實施方案,在目前來說是可行的。不然的話,經濟發達地區受損,如地方辦學積極性受挫,也會使教育水平較低的省份同樣受損(高水平高校是按省份分配名額),這些省份因為競爭力較低則會吸引以考高水平大學為目的的“高考移民”,搶占其高校優質資源。
異地高考改革是利益再分配的博弈,只有共贏、分步走的思路才是應當采取的方法。(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