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稽查處處長李軍,涉嫌誘奸多名男童。8日,荔灣區檢察院表示,尚未確定是否批捕。(8月8日《新快報》)
設若被誘奸的是多名女童,則李軍該當何罪?《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被誘奸的是男童,警方是以涉嫌“猥褻兒童罪”立案。按照《刑法》,如女童被性侵,“強奸幼女罪”以10年為施害人的量刑下限;男童被性侵,“猥褻兒童罪”則以5年為施害人的量刑上限。堪稱“男女有別”。
李軍誘奸多名男童,卻適用“猥褻兒童罪”,只不過是我國現行刑法中強奸罪受害主體只認女性、不及男性的邏輯延伸,是法律缺位之下不得已的退而求其次。
在紅豆猥褻男童等案件中,輿論已經多次呼吁修改相關法律。而不斷出現的猥褻男童案,依法難以“從重”追究刑責,也是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傷害。期待,立法機關盡快修法,以威懾不法者,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