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QQ漂流瓶結交未成年人,以現金、蘋果iPad或超市購物卡誘騙,廣州市民政局處長李某因涉嫌誘奸數名男童被刑拘。據悉,李某通訊錄內有160名13歲以下男童聯系人,目前警方已查實有4名受害者。
在常人眼中“熱情開朗、勤于公益的‘高帥富”,卻做出如此令人不齒的行徑,自然激起公眾對官員道德敗壞和人性扭曲的強烈憤慨。目前案件還在調查之中,如何將其繩之以法成為眾人矚目的焦點。
就現有的案件信息,對李某的刑罰制裁首先遇到立法短板。我國刑法在男女幼童遭遇性侵害時采用的罪名不同,女童適用“強奸(幼女)罪”,而男童一般適用“猥褻兒童罪”。前者最高量刑可達死刑,后者則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二者差異判若云泥,暴露出我國刑事立法的不周延,將男性排除在了強奸罪受害人之外,造成了刑罰的斷檔。
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李某的行為更符合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即便李某猥褻多名男童,量刑也不會超過5年有期徒刑。由于這種失衡的法律缺陷,刑法不能精確打擊李某的犯罪行為,也距離民眾的期待相隔甚遠。
從立法上將性侵男童納入強奸罪范疇,無疑有助于更好地保護兒童。此外,在輿論的焦躁不安中,不難看到公眾對于李某官員身份的敏感。本案中,按理說官員的身份與定罪量刑無關,猥褻兒童罪也并非針對官員而設計的特殊罪名。但從官員性侵幼女到“處長誘奸男童”,一些輿論抓住涉案者的官員身份,進而對刑事立法和司法進行質疑和抨擊。由此,有關方面也應關注這背后存在的一種強烈而隱性的公平性焦慮。(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