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上海一名乘客在乘坐地鐵時,故意先后六次將腳伸進車門,地鐵門因此連續(xù)被彈開,導致列車車門系統(tǒng)“死機”。地鐵司機利用車上廣播怒罵該乘客,因此受罰。絕大多數(shù)網友認為,只處罰司機而不對違規(guī)乘客進行處理有失公允。(6月28日《山東商報》)
網友都為司機鳴不平。那么,司機被處罰,到底冤不冤?我以為,應該是不冤枉的,也是恰當?shù)摹5谝唬緳C確實用廣播罵了當事人,還帶上了人家的父母,甚至揚言要打人,這顯然是不合適的;第二,地鐵管理部門對他的處理一定是按章辦事,違反了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當然應該付出代價。
網友所說的“不公平”其實是比較出來的。第一,司機的怒罵事出有因。那名乘客故意六次將腳伸進車門,導致列車車門系統(tǒng)“死機”,這是違反乘坐地鐵的有關規(guī)定的,不僅影響乘客和運營安全,也影響了列車的正常啟動,波及后續(xù)列車,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違法。對此惡劣做法,每一個人都會表示憤怒和譴責,這也正是司機得到同情的原因。但這并不能抵消司機的錯誤。第二,司機被處罰了,而犯了更嚴重錯誤甚至違法的乘客卻樂得逍遙,這才是大家感到不平的根本原因。
確實也應該對相關乘客進行處理,才能把事情擺平。《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列舉了影響軌道交通運行必須禁止的10種情況,第四十三條有處罰措施,輕的由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罰款;重的由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jù)該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具體執(zhí)法主體為“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總隊”和“經市交通局認定具備實施行政處罰條件的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由此可知,對該乘客的處罰,應該是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總隊或者具備實施行政處罰條件的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如果當事人沒有得到處罰,應該是執(zhí)法單位的不作為。
同時,軌交營運主管部門更應該從制度上明確司機如何正確處理此類問題。例如,司機若勸說無效,應向具有執(zhí)法權的部門舉報,由他們及時到場處理;如果涉及治安問題,則應該向公安部門報警。如果處置此類事故的程序比較通暢,或許這位司機也就不會靠罵人來排解憤怒了。(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