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黃金買賣交易系統漏洞,宋榮貴通過電話委托方式,短短十天內買賣黃金超過2100千克,總金額達3.2億元,獲利2100多萬元,但很快被開戶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錢劃走,宋榮貴將銀行告上法庭,卻被銀行反訴。日前山東省高院對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支持銀行撤銷宋榮貴126筆“紙黃金”交易。
從法律上講,濟南濼源工行用“不當得利”來追繳宋榮貴的獲利,也說得過去。通常而言,“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根據法院審理查明,宋榮貴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是以一種叫“止損委托”的方式進行的買入交易,設定的委托買入價均低于當時的銀行報價,違反了交易規則。因為,“實際上,銀行交易系統應當作出拒絕接受交易的判斷,但由于該系統存在漏洞,沒有作出正確判定,造成宋榮貴的交易沒有被系統發現,宋榮貴正是鉆了系統的空!蹦敲矗螛s貴的獲利是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應當歸還。
為什么明明銀行系統出現漏洞,法律還是要求宋榮貴歸還他的獲利呢?這是因為我們鼓勵的是誠信經營,而不是利用他人的失誤和重大誤解而獲取利益。否則,人人都會一門心思鉆營他人的漏洞,利用他人的漏洞來獲取財富,而不是通過自身勞動來為社會創造價值,這樣的行為無益于社會進步。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而言,我們的銀行應多審視自己的失誤,尋找自身的原因,敢于承擔風險,而不是依賴于“不當得利”來為自己作掩飾。如果銀行都將“不當得利”當作護身符,不思進取,出了問題就依賴“不當得利”來為自身挽回損失,那么,銀行系統就無法進步,也無法為顧客提供更優質的服務。事實上,社會很多領域的進步,都是在對手的挑戰之下取得的,正是黑客的一次次攻擊,網絡的防火墻才更加完善。所以,銀行在要求宋榮貴歸還他的獲利的同時,不妨重重地獎勵他一筆。因為正是他的行為,才讓銀行能發現自身的漏洞,避免了更大的損失。不僅如此,銀行更應當懸賞更多的人幫助銀行發現漏洞,這樣才能促進自身系統的完善與提高。 (楊濤 原題:“不當得利”判案背后的社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