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飆車的新紀錄被一輛阿斯頓馬丁以258公里/小時的“成績”刷新。路段是在寧波境內的高速上。主人是位九零后。另一輛奔馳SLS以235公里/小時“稍遜風騷”。奔馳主人是1987年人,可能有點老,還是沒跑過九零后。(6月23日浙江在線)
這一幕被警方捉到,并一前一后被警方查辦,但是否量刑還不知道。剩下的細節是,駕奔馳者正是車主,副駕自然是美女;而駕阿斯頓馬丁者雖是男的,但不是車主,副駕也是美女,但她卻是車主。
駕駛數百萬元的豪車到高速上飆車撒野兜風,很拉風,那感覺據說很美很爽很酷很……無以形容。真要形容,估計說成是靠近天堂的感覺比較準確。和死神賽跑,最后戰勝死神,絕對是酷斃。
十次車禍九次快。180公里/小時的速度不論碰撞到哪里,都百分之百車毀人亡。我國高速公路限速120公里/小時,其他公路限速100公里/小時、80公里/小時、60公里/小時甚至40公里/小時,都是在科學的前提下達為了“安全”倆字。遵守限速的交通規則,車禍會最大限度減少。即便出了事故,也絕不是大事故,生命的保障是沒問題的。
但是,每年的交通事故造成數十萬人傷亡,損失巨大。目前一億多輛機動車的保有量表明,我們已經進入了汽車王國。汽車安全問題越來越重要。為此,醉駕已經入刑。那么高速飆車呢?新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此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醉駕、飆車等行為都將以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
高速飆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表現。據報道,司法實踐已有案例。在公共道路上超高速行駛的車輛,就像一枚枚炸彈,超高速的“飆車”行為必需得到嚴懲,因此,無論何時何種狀況下都有必要讓駕駛者承擔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因“飆車”而追究刑事責任,是殺一儆百發揮刑法對危險駕駛行為的威懾作用,也是平息公眾對無所畏懼的豪車飆車現象的憤怒。
可能,還有無知者無畏的因素,雖然仇富不太妥當,但是看看他們駕駛豪車上路飆車,為他人的生命財產帶來極大風險,涉嫌觸犯危險駕駛罪,祭出法律,給以棒喝,不僅必須必要,而且是不二選擇。只有讓飆車入刑成為飆車族們的“減速器”,才會讓他們在一己之欲與公眾利益的博弈中做出正確選擇。否則,“買輛法拉利就是為了飆車玩”就會沒有最快只有更快地危險下去。
有位網友的話很親切:買了豪車,忍不住飆一把?可以理解,但是拜托不要在公路上飆,找個小型賽道玩幾圈,費用也不太貴;也知道你的技術很好,不飆車就手癢,可是,開車是件危險的事,任何時候都不要對自己的駕駛技術過度自信,舒馬赫一樣會失控,賽納也免不了葬身賽道;好吧,就算你技術比舒馬赫還牛,可是,公路上還有很多普通司機,人家技術可能很一般,到時候,不是不想讓,是躲都躲不了!像前不久廣州大道那起車禍中的寶馬X5一樣,為圖幾秒鐘快感,落得個車毀人亡的下場,何必呢?(朱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