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飆車的危害性是顯見的,然而,一些駕駛員卻置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于不顧,以飆車取樂,結果,釀成了交通慘禍,害人又害己。因此,超速行駛行為是被法律明確禁止的。
同樣的道理,因為酒駕屢屢釀成交通事故,危害了他人的安全。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將酒駕列為犯罪行為,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旦被查獲,將面臨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其性質也衍變為刑事犯罪行為。
罰款和吊銷駕照的處罰,根本不能阻止一些人飆車的興趣。因此,建議像酒駕那樣,將飆車入刑。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內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而且,對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則不論是否釀成交通事故,都應該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池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