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中國版巴塞爾協議III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日前發布,將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本輪國際金融危機后,加強對銀行的監管成為了國際共識,實施新監管標準就是加強監管的具體體現。總體來看,新的資本監管體系既與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統一標準保持一致,也體現了促進銀行業審慎經營、增強對實體經濟服務能力的客觀要求。實施新監管標準,將對銀行業穩健運行和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2010年11月,二十國集團首爾峰會批準了巴塞爾委員會起草的《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巴塞爾III),確立了銀行業資本和流動性監管的新標準,要求各成員國從2013年開始實施,2019年前全面達標。2011年11月,二十國集團戛納峰會要求各成員國帶頭實施國際新監管標準。作為二十國集團、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正式成員,我國實施銀行業新監管標準既是履行國際義務的需要,也是推進中國銀行業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舉措。
新發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全面引入了巴塞爾III確立的資本質量標準及資本監管最新要求,涵蓋了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等多層次監管要求,促進銀行資本充分覆蓋銀行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
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之一就是歐美銀行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嚴重弱化,相當一部分資本工具不能在危機時期用于吸收損失,從而擴大了危機的負面影響。為此,巴塞爾III大幅度提高監管資本工具的質量要求,包括各類資本工具合格標準、資本扣除項目等。從國內實踐來看,國內銀行資本質量明顯高于歐美銀行。因此,巴塞爾III提高資本質量標準對國內銀行的影響很小。《辦法》按照巴塞爾III的最新要求,明確了各類資本工具的合格標準和資本調整項目,特別是強化了對各類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的要求。為緩解商業銀行補充資本的壓力,《辦法》允許商業銀行在并行期內將更多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二級資本,并對國內銀行已發行的不合格資本工具給予10年過渡期。
根據我國銀行實際情況,在國際最低標準的基礎上,《辦法》也適當提高了部分監管要求。例如,考慮到我國商業銀行資本構成中絕大部分是核心資本,《辦法》規定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要求為5%,略高于國際規定的最低標準(4.5%)。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商業銀行已經達到這一監管要求。
目前,我國對大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為11.5%,對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為10.5%。新發布的《辦法》對于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其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分別為11.5%和10.5%,與現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
《辦法》在堅持與國際標準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注重與中國國情相結合,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下調了對小微企業、個人貸款及信用卡授信的風險權重。小微企業風險權重從100%下調至75%,未使用信用卡的信用轉換系數從50%細分為20%和50%兩個檔次。二是鑒于國內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較高的實際情況,《資本辦法》提高了實施內部評級法的商業銀行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二級資本的上限。三是對銀行已發行的不合格資本工具給予10年過渡期逐步退出,緩解銀行資本補充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