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無錫警方公布“5·29”吳斌事故調查結果,經過縝密調查核實并鑒定,最終認定肇事車為江西瑞州汽運集團交通聯運有限公司所屬的贛CG0981的紅色東風大卡。同時警方也表示,事件屬于意外,不會對駕駛人追究刑事或行政責任。但吳斌家人認為,肇事司機和其公司欠他們一句道歉。(《錢江晚報》6月12日)
筆者非常支持吳斌家人的訴求,肇事司機及其所屬的運輸公司應當向受害人吳斌及其家人鄭重道歉。這是法治社會中,一個合格公民和負責任企業應有的作為。一個道歉,不僅體現對生命的敬畏,對死者的尊重,以及對受到巨大傷害的死者家屬的悲憫和同情,也體現出肇事者的擔當。
或許肇事方會說,既然是一個意外事件,警方都不追究刑事和行政責任,憑什么讓我們對受害者及其家屬道歉呢?
從一般意義上講,一個人或企業做出了損害他人或社會的事情,至少需要承擔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道義責任也就是道德上的責任,具體方式包括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接受譴責等。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一個違法行為可能同時涉及這三種法律責任,也可能只涉及其中的一種或兩種。不需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并不意味著也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這一點在民法中的無過錯責任規定中有集中體現。高速飛行的物體對他人造成損害,依照民法,可以不承擔刑事和行政責任,但并不免除其民事責任。上述車輛肇事就屬于這種情況。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肇事方對吳斌的意外死亡是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當然這是一種民法上的特殊責任,即從事高危險作業條件下的無過錯責任。因為在本事件中并不存在“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因而不存在“不承擔責任”的可能。
另外,肇事方使受損車輛中的24名乘客處于巨大危險之中,使其受到驚嚇,并在給吳斌及其家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同時,還給社會帶來了許多不便,耗費了大量執法資源,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肇事方難道就不應該對社會公開說一聲抱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