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出臺的“新國八條”首次提出,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并于一季度向社會公布。但進入3月以來,只有零星幾個城市表達了今年房價調控目標,大部分城市仍在觀望。(《第一財經日報》3月1日)
向社會公布年度房價調控目標,可以視為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對貫徹“新國八條”的交代,也可以視為地方政府對市民的莊重承諾。這樣,地方政府一旦沒有完成公之于眾的房價調控目標,不僅會受到中央政府約談和問責處理,還會面臨市民監督和社會輿論的沉重壓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應該理解地方政府公布房價調控目標的謹慎態度。不過,在謹慎態度背后,是地方政府對房價下跌后自身利益受損的擔憂和對土地財政的留戀。
房價控制目標定得過高(即漲幅過大),有被中央政府問責的風險;定得過低(既漲幅過小),又害怕一旦漲過頭,政府公信力又將受到嚴重損害。于是,大多數地方政府心照不宣的態度是,在公布時限上能拖則拖,不當出頭鳥,絕不搶風頭。
分析地方政府的兩難心理,絕不是替地方政府辯護。而是因為,地方政府擁有的權力資源畢竟有限,地方的房價能不能降下去,相當程度上取決于中央政府的態度,和隨之而來的后續調控措施。但這并不是問題的根本。根本在于,現行政績考核指標和財稅征管體制,使地方政府對房地產業持有一種堪稱溺愛的態度。如果地方政府勇敢承諾將把房價控制在一個較小的漲幅內,必將獲得中央政府的嘉許和當地市民的喝彩,但接下來的問題是,地方財政收入大大縮水,建設投入受到嚴重制約,GDP增幅下降,政績考核也將居于不利地位。要“虛名”,還是要“實惠”,真是亦真亦幻難取舍。
在見諸媒體的對于一些地方政府負責人的訪談中,常會看到諸如高房價如何體現本地宜居程度、美譽度之類的說法。而一旦提到落實中央政府的調控政策,很多地方官員就反復強調,城市化進程如何如何導致“剛性需求”,對中央政府及有關部委的剛性規定未能得到有效落實,卻往往避而不談。比如,拿出土地出讓金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公積金增值部分要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這些規定在2009年就已出臺,但執行情況卻不容樂觀。一些地方官員只看到了土地出讓收入和房地產業稅費帶來的滾滾財源,卻對房價飛揚背后經濟結構的畸形和民生之累視而不見。
從業已公布房價調控目標的城市看,有的表示控制在GDP增幅以內,有的表示控制在當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內,有的表示增幅不高于去年全國平均值,真可謂五花八門。鑒此,有業界專家指出,房價控制目標應該和CPI相結合,物價上漲多少,房價上漲多少才合理。其實,這又陷入了房價是不是應該納入CPI統計范圍的學術論爭。房價調控目標該怎樣向社會公布,并不是高深的學術問題,而是地方政府如何摒棄土地財政,堅持執行中央政府決策部署的政治問題。失去了對土地財政的“愛”,地方政府就不會在公布房價調控目標上左右為難了。(巴山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