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官員表示,今年將對初步擬定的約60個全國重點地區(qū)進行例行土地督察,目前已有20個縣市一把手被約談。(1月11日《廣州日報》)
“約談”制度建立于2007年,對“打擊土地使用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保護群眾根本利益”是否起到了作用呢?資料顯示,過去一年當中,有74個城市2242個項目存在土地閑置問題,10899個項目存在非法占地問題。顯然,土地違法案件并沒有因為“約談”而得到有效遏制。
既然“約談”起不到作用,而《土地法》又對土地違法違規(guī)提供了十分明確的問責依據(jù),哪個地方、哪個官員違反了這樣的法律法規(guī),直接“對號入座”就是了,為什么還要插上一個“約談”制度呢?
建立“約談”制度的目的,有“業(yè)內人士”是這樣說的:“首先讓問題浮出水面,其次是責任到人,要問得合理,讓地方心服口服。”看起來像是要把執(zhí)法、問責搞得更人性、更合理,但實際上是對違法官員的一種保護措施。因為,敢于違法的官員,顯然充分“掂量”了后果,他們有出色的公關和“合理”的自辯能力,同時,他們有時間整改違法行為。屆時,“約談”所呈現(xiàn)的,很可能不是國土部的問責“問得合理”,而是國土部被說得“心服口服”。結果變成棍子高高地舉起,輕輕地落下,誰也傷不了誰。
因此,有了“約談”這個莫須有的前提,就難免讓不少地方官員認為這是對自己采取的保護措施,是在玩“狼來了”的游戲,肯定擋不住他們在土地違法上得寸進尺的步伐。
對地方官員來說,約談遠不應是壓力的結束,而僅僅是開始。對土地監(jiān)管部門來說,約談不是目的,也絕非問題的終結。可是,“約談”至今已經(jīng)有一個“五年計劃”了,約談的不少,問責的卻不多,甚至還沒有。殊不知,沒有問責,即便約談得再多,又有何用?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