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湖南省衡陽市衡南縣松江鎮一輛送小學生上學的三輪車墜河。據該縣黨政門戶網站發布的事故通告,截至當晚6時30分許,事故共造成14名小學生死亡,6人受傷。事故車輛司機已被公安機關控制。(12月28日《西安晚報》)
又是安全事故!又是學生安全事故!14個鮮活而幼小的生命瞬間而止,讓人倍感心痛。
每有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常常會有一次相應的安全大檢查隨后展開。然而環顧湖南這起“校車”事故,我們卻很無奈地發現,即便想加強預防工作,可能也無法著手。
加強學校的安全責任嗎?可所謂“校車”,只是一輛個體性質的三輪車,并不屬于學校。事實上,此前該學校也曾制止過家長為孩子租用這種三輪車,可家長并不接受。強調家長的責任嗎?我想沒有哪位家長不想讓孩子安全再安全一些,可是家長要工作,不能親自接送,又并非人人都具備單獨包車的經濟實力,不讓孩子拼車能如何?那么,禁止改裝三輪車帶學生上路嗎?或許從操作上來說并不難實現,但顯然治標不治本。
維護學生的交通安全,根本在于職能部門的努力。地方有維護學生安全包括交通安全的職責,有義務為維護學生交通安全提供充足的經費保障。遺憾的是,具體到落實層面,現實的差距還很大。一方面,讓每個學校都配備標準校車,也許在目前還并不現實,尤其是在很多財政比較薄弱的地區。當然,保障交通安全也不僅僅是配備校車這么簡單。另一方面,即便財政充裕,如何保障財政能投入教育、學生安全領域,同樣是個問題。
個體三輪車經過改造,成為孩子的“校車”,為安全事故埋下了隱患。然而,明知有危險卻不得不讓孩子乘坐個體“校車”,發生了事故卻無法在更大范圍內預防事故的發生,無疑,這才是“校車”事故的最令人警醒之處。(劉楚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