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與嫌疑犯重名,新疆博樂警方實施抓捕時錯誤地將博樂市某中學初二學生、15歲的王企刑事拘留。兩個月后,他被當地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2009年1月,他在少管所里遇到搶劫案主犯,冤屈終得澄清,張冠李戴的荒唐真相隨之被揭開。(《中國青年報》12月20日)
縱觀王企的冤獄過程,讓我印象最深的是王企說的一句話:“被判刑時,我才真正知道法律的厲害!”一個無辜的孩子,當他初入人世,面對法律時,卻無辜被判入獄——讓他見識法律的厲害。這讓我們這些學習法律、尊祟法律、普及法律并以法律為業的公民情何以堪!
古往今來的無數先哲告訴我們,法律是講究公平、正義的規則,以法律為規則之治的法治社會,是一個尊重人權、維護正義、權利能得到保障的社會,我們努力建設的法治社會,就是立法民主、司法公正、執法嚴格,是一個罪惡能得到懲罰,而正義能得到伸張、權利能得到保障的社會。通俗地說,法律是讓人更美好地生活,而不是讓人更恐懼地死去。只有在那種傳統和落后的觀念中,法律才被僅僅當作階級斗爭的工具,法律只是某些人手中的“刀把子”,是對付對手的有效工具,普通公民最好一輩子不要沾惹法律,法律一旦與公民打交道,那么就意味著公民大禍臨頭。
讓人活的法律,它是這樣一種法律。在內容上,它是一個“良法”或者“善法”,它打擊犯罪同時也保障人權,它規定了“罪刑法定”。在程序上,它嚴格地限制公權力的發動和濫用,它遵循“無罪推定”原則,它甚至可以讓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在這種法律之下,一個無辜的公民可以為自己進行申辨,甚至國家還會為他聘請律師來反對指控,無辜的公民不用擔心自己入獄,即使是真正犯罪的人,他的合法權益仍然會得到保障。而讓人死的法律,它在內容上往往只是著眼于打擊犯罪,沒有“良法”的精神,在程序上缺少保障人權、限制權力濫用的機制。在這種法律之下,一個真正犯罪了的人,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甚至連無辜的人,一旦遭遇到它,也是暗無天日。
今天,我們雖然在努力建設法治社會,但離真正的法治還有不少距離,尤其是在保障人權的程度上,差距尚遠。遠到佘祥林案,近到王企案,都是一樁樁的證明。或者說,我們在實體法上,將“人權保障”擺到了重要位置,在程序法上,卻有不少缺陷。盡管三令五申防范“刑訊逼供”和冤假錯案,但是,在王企案中,違反程序和濫用權力的事情仍然比比皆是,例如威脅、誘供犯罪嫌疑人,檢察院的公訴、法院的審判圍繞著公安的偵查而轉,公訴與審判僅僅被當作一種過場。
什么時候,法律在被公民遇到時,不會是“感到厲害”而是認為找到了保護神,甚至主動尋找法律來庇護自己,或者說,什么時候,法律的口號與它的實質能實至名歸,抑或程序法、司法體制為真正實現實體法的目標而量體裁衣,我們的社會才真正開始步入法治社會。(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