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分配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認識:一是分配差距,這主要是指分配的結果;二是分配不公,是對造成分配不平等結果的原因判斷。可以說,我國分配要解決的焦點問題,已經從改革開放初期的“平均主義”和“大鍋飯”問題,轉變為收入差距過大和如何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的問題。
從總體上看,導致我國分配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分配機制不健全。
在初次分配階段,主要原因有三條。其一,在市場機制作用下,多種分配方式并存,而不同利益主體擁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不同,必然會產生收入分配的差距。由于勞動力數量眾多,相對于資本和技術等要素,勞動力要素的市場價值偏低。在收入分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工薪階層、農民工群體,常常處于不利地位,加上缺乏政府監管、法律救濟,其分配權益常常受到損害,導致一些暴力欠薪、討薪事件的發生。其二,部分行業的壟斷地位產生較高獲益。其三,土地、資源和國有資產的非正常處置。
在再分配階段,主要表現為政府手中缺乏實現再分配的機制或渠道,特別是以稅收制度和財政支出為主要內容的再分配體系不夠健全。在稅收制度方面,我國現行稅制的格局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的。來自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間接稅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稅收收入的70%上下。直接稅(如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則相對偏低。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這就很難有效地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和貧富差距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公共財政的建設進程加快,雖然政府在社會保障等民生領域投入了大量財力,在農村義務教育、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等許多方面也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基本民生領域的欠賬仍舊很多。城鄉之間、城鎮不同所有制單位職工之間、不同地方之間,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方面的體制性差異,依然大面積存在。
鑒于分配問題的極端重要性,分配機制不健全又是導致分配矛盾的基本成因,所以,在當前的中國,很有必要將健全分配機制作為從源頭上化解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一個重要突破口,調整利益格局,理順利益關系。
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指出,“十二五”時期要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初次分配階段,主要著力點要放在規范分配秩序上。應當通過綜合的政策手段,調節初次分配格局。初次分配是分配的基礎,初次分配差距過大,僅靠再分配調節也難于奏效。從初次分配入手改進和健全分配機制,這已是共識。在這一領域,一方面,要加強工會在勞動工資形成機制上的作用,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另一方面,要抑制和防范壟斷,放開對電力、電信、金融、保險、煙草等壟斷行業的“準入限制”,讓國內民營企業進入這些行業充分競爭。
在再分配階段,要致力于建立健全以稅收和財政支出為重點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就稅收制度而言,要逐步增加直接稅并相應減少間接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從而逐步提升稅收的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并使其與取得收入的功能兼容。
在“十二五”期間,力爭完成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和開征物業稅兩項改革任務,結束財產保有層面的無稅狀態,從而建立起至少在收入和財產兩個層面,調節收入分配和貧富差距的直接稅稅制體系。就財政支出而言,要調整既有的財政支出結構框架,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加速城鎮化進程,加大對公共服務領域的投入,盡快建立起覆蓋全體國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要。(高培勇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