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象山縣人民檢察院近日披露,有兩個行賄受賄案,其中一案受賄官員刑滿出獄后,行賄人給予他“補償款”數百萬元;另一案受賄官員還在坐牢,行賄人已籌集100萬元,打算受賄人出獄后進行補償。這種情況算不算犯罪,法律界目前存在爭議,有人呼吁完善相關立法。
根據媒體口徑,行賄人給貪官坐牢補償是“一種新現象”。現在有檢察官親口講出案例,受賄前官員到處嚷嚷,媒體如實給予了報道,自然算“新現象”。但也不是真的新,網上早有帖子說,一些貪官坐牢后,監獄門前豪車如云,探監慰問者不絕于途,見面禮除了情感慰藉,少不了送金贈銀。對此,很多人也有所耳聞目睹。
行賄人與前官員之間的這種交易有害于社會正義,很傷公眾感情,專家們希望找到辦法予以打擊。有專家說,如果“坐牢補償費”是賄賂雙方在貪官入獄前達成的某種約定,應仍按行賄受賄論處。更激進的專家認為,不論他們有無約定,都應按受賄罪打擊。但困難明擺在我們面前:行賄人與貪官有沒有事先約定,只有天知地知;出獄貪官已無公職身份,根本就不成其為受賄主體。如果貪官不到處嚷嚷,我們連有沒有“坐牢補償費”都不知情,打擊從何說起?
既然“坐牢補償費”已經自我暴露目標,我們理當集思廣益,拿出應對之策。如果換個角度看問題就會發現:把所有心思與精力放在抓貪官上,尚有不足。莫說貪官個個隱藏很深,識別不易,就是他們全部暴露,光是走司法程序,就要牽扯有關部門無數時間和精力,成本巨大。我們能不能把工作做到前頭,防腐于權力未腐,以代替目前這種抓貪官的模式?
防止權力腐敗,防腐于未然,是完全可能的。從世界吏治的實踐來看,防止權力腐敗已有一些成熟的做法,可資我們借鑒參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強調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反復強調建設責任政府,基本內涵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監督與制約權力。我們應當回應社會現實的內在需要,把監督與制約權力的原則落實到制度中,防止權力運行偏離我們為它設定的目標。
多年以來,國家加大了反腐力度,查辦的腐敗案件年年有增長,對腐敗分子產生了巨大威懾力。通過總結經驗,我們也應該看到反腐工作之不足。我們強調提高官員腐敗的成本,經常明言“殺雞儆猴”的司法命題,但這種事后的追究,能否對官員產生足夠的嚇阻作用,很值得冷靜思考。
“坐牢補償費”的公開化,給追究式反腐敲響了警鐘,催人猛醒。“坐牢補償費”未必像人們想象的那么嚴重,但也不能對它掉以輕心。坐牢意味著前官員已經下臺,行賄人從實用主義出發,也不會在他們身上投入太多的金錢和感情。但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行賄人可能通過支付“坐牢補償費”贏得社會信用,有利于他繼續錢權交易。坐過牢的貪官也可能利用官場人脈,心安理得地做錢權交易的皮條客。而目前法律拿它沒轍,也是事實。
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不能光想著追究貪官,“嚴懲”貪官,還要想辦法讓官員不貪,讓他們欲貪而不能。把工作做在前頭,一方面可以保全官員自己,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國家和人民的損失,而且降低吏治成本,可謂一舉而三得。反腐的重心應當放在哪里,已是一目了然的事。(楊于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