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元的信用卡利息未還清,北京大學教授劉某出國交流一年,欠款已經翻了200倍。日前北京銀行將劉教授告上了法院,要求償還信用卡欠款利息及相關費用共計261.35元。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已受理此案(9月20日《新京報》)。
從契約的角度講,消費者既然辦理信用卡,就應該了解信用卡使用規則。明確信用卡透支利息與滯納金的計算方法,評估欠費的法律后果。雖然劉教授在出國之前已經還清了信用卡借款本金,但是尚有1.35元利息未清償。劉教授應該承擔這1.35元欠款的利息與滯納金。從法律的角度講,1.35元欠款事小,銀行規則事大,北京銀行將劉教授告上法院并無不妥。但是信用卡欠款一年翻了近200倍。信用卡透支利息、滯納金標準如此之高,銀行收費如此兇猛,當初“印子錢,一還三”的黃世仁恐怕也只能甘拜下風。如果劉教授當時欠款2000元,或者2萬元,現在又該支付多少利息與滯納金呢?毋庸諱言,劉教授應該為自己欠利息不還的疏忽承擔責任。但是銀行單方面制定的透支利息、滯納金標準脫離了基本的生活常識,實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條款,無論從情理還是法律上都講不通。
現實生活中,除了像劉教授這樣因為出國一時疏忽忘了償還1.35元利息的案例以外,銀行無節制發行信用卡,明知辦卡人無償還能力,開放透支功能,誘導辦卡人大量透支,對辦卡人不提醒、不警示,導致消費者承擔巨額利息的事情并不鮮見。媒體曾報道了這樣一件事:廣州關老伯2年多前從銀行透支2萬元,利滾利滾到了20多萬元的天文數字。按照銀行現行貸款利率計算,商業貸款年利率在6%左右。兩年的借貸時間,即使按照復利計算,消費者透支利率也不應超過本金的20%。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是按照民間借貸的利率計算,兩年時間,消費者的透支利息不應該超過本金。無論是劉教授一年時間欠款1.35元翻了近200倍,還是關老伯2年時間利息達到本金10倍,銀行都難逃放高利貸的嫌疑,而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既然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透支契約建立在違法、不平等的基礎上。銀行的規定就是違法無效的。消費者只應該承擔合法的透支本金與利息,有理由拒付超出國家規定的借貸最高利息標準。對于關老伯來說,20萬元是個天文數字,對于劉教授來說,償還261元并不困難。但是欠款一年翻番近200倍,換了誰都無法理解。既然銀行拿法律說事,把劉教授訴至法院,我倒建議劉教授拿起法律武器,掀翻銀行單方面制定的信用卡霸王透支規則。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曾聯合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規定。其中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要求消費者承擔惡意透支的法律責任無可厚非。換個角度講,客戶惡意透支有法律追究,但是銀行亂發信用卡,亂收透支利息、滯納金又該受到什么處罰呢?事實上,相關部門對發卡銀行的義務約束與消費者的權利保護是不對等的。比如,銀行下達過催收文書,身在國外的劉教授是否收到催收文書,仍存在認定難題。
透過信用卡欠款一年翻200倍的個案,不僅消費者要引以為戒,信守承諾。銀行也應規范信用卡管理,規避客戶的透支風險。比如,加強信用卡透支法律后果與經濟后果的宣傳、引導,避免部分銀行工作人員為了加大信用卡發行量,誘導無償還能力的人盲目趕時髦辦卡透支。就值得去做。否則,銀行會給人留下“釣魚牟利”的口實。
更為重要的是,銀行方面要檢視信用卡透支規則不合理不合法的問題,作為主管部門的銀監會要督促銀行修正信用卡透支的霸王規則,讓信用卡透支利息與滯納金標準與法律接軌,避免銀行用“合法”的名義打劫消費者。逐步改變銀行亂收費、亂定規則的習慣,改善銀行的公共服務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