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且認可出租車安裝攝像頭對預防犯罪的積極作用,但即使這樣,這樣做是否合適仍需審慎思考。
攝像頭即便能夠使我們獲得某種暫時的,甚至是虛假的安全感,但我們為個人的自由與權益所付出的成本,也過于高昂了,因為司機和乘客都會處于一雙無所不在的眼睛的滴水不漏的監控之下,毫無隱私可言。
更加令人擔憂的是,攝像頭雖然可以輕易地獲取司機和乘客的大量信息,但如何確保有關部門不利用這些信息來操縱、控制公民,如何確保這些信息不被泄露、轉讓乃至盈利性使用等等,目前并沒有約束性、可訴的規定,人們只能相信“有關部門”的善意,但經驗告訴我們,這種單方面的“善意”往往是靠不住的。
我認為,作為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最低限度我們應該做到這樣兩條:其一,攝像頭既然涉及到公民的一些基本權利,那么安裝與否,至少應該經過同級人大討論,并由人大作出決定,而不能由行政管理部門擅自安裝;其二,在開始大規模地安裝攝像頭之前,對如何使用攝像頭獲取的音像信息,應該先制定相關的條例。條例的重點,應該側重于保護司機和乘客的隱私,并且應該賦予司機和乘客一種可訴的權利。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把攝像頭可能對公民權利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