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江西、昆明等多省市相繼發布通告,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和藏匿問題奶粉。凡2010年9月30日前主動上繳問題奶粉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逾期不上繳的,依法從重處罰。(9月12日《現代快報》)
早在兩年前三聚氰胺事件出現后,有關部門就已經要求對問題奶粉進行封存、銷毀、上繳,對涉及的人與事進行了嚴肅的處理。可是一些人就是頂風不辦,甚至變著戲法,明的不行來暗的。現今出臺輕至“不予處罰”的規定,也許有不少此前被發現、被處理的人會認為自己的命不好,如果當時隱瞞的深一點,或者堅持一下不主動上繳,挺到如今不是什么事也沒有,早處理,早交代反而不如遲處理,遲交待。是否會讓問題食品者產生一種幻覺,隱瞞越長越有利,堅持得越久越能得到從寬處理?
規定“不予處罰”其實就是一種懶政思維,不愿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查處,把希望寄托在當事者身上,期望責任者能自己送上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限期內規定問題奶粉主動上繳從輕處罰沒有錯,但從輕不應是脫離法規、法律,不能是“不予處罰”。對問題奶粉的處理寬大無邊,不僅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而且在某種程度上被問題食品當事者看輕,無意中反而助長了制假銷假氣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