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浙江麗水公安局責令遂昌縣公安局依法撤銷7月23日對《經濟觀察報》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決定。麗水市公安局認定:遂昌縣公安局對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浙江在線7月29日)
因報道上市公司的內幕關聯交易,記者反倒成了被通緝的對象。出師未捷也就罷了,自己反倒面臨囹圄之災,揭黑記者的命運,還真是比黑幕本身更令人擔憂。
所幸,浙江麗水警方最終撤銷了刑拘記者的決定,不少公眾在聽到這個決定時,都和筆者一樣有石頭落地,如釋重負之感。無論如何,這位揭黑記者終究保住了自由和權利,而沒有落得個出師未捷、身陷囹圄的尷尬下場。
“法律面年人人平等”,記者也概莫能外。不過,假如記者動輒要面臨刑拘和通緝,甚至明明是揭開內幕的調查與報道,最終卻要背上個“誹謗”的罪名而身陷囹圄,在這樣的環境下,新聞監督根本無從談起。從這個意義上說,浙江麗水警方撤銷刑拘記者的決定,其實不僅僅是對執法行為的糾偏,更體現了對新聞自由與監督權利的尊重。對此,我們當然有理由對麗水公安局的決定表達贊賞。
但是,僅由上級公安局撤銷刑拘記者的決定,還不能為上述事件劃上句號,新聞監督不被違法行政干涉、干擾,還沒有從根本上獲得保證。事實上,更需追問的是,遂昌縣公安局通緝刑拘記者的決定究竟是如何做出的?這個決定背后是否有對新聞監督權的粗暴干涉?相關責任人又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無論如何,假如公安機關可以不問事實真相如何,僅憑上市公司的一面之辭,便可以“誹謗”之名將調查上市公司的記者“捉拿歸案”的話,新聞監督又怎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假如揭黑記者不幸在此之前已經被當地警方成功“抓獲”,這位通緝犯記者究竟會落得個怎樣的命運和下場?如果揭黑記者被通緝事件沒有在網上曝光,沒有引起舉國關注,撤銷刑拘的決定會不會這么快就如期而至,恐怕也同樣需要打上個問號。
因此,撤銷刑拘記者決定,距離真正意義上的保護新聞監督權,仍有距離。如何追究干涉新聞監督的不法行為,如何從法律層面上構建對于新聞監督的保護,恐怕更是一項緊迫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