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司長朱留華7月23日就國土部印發的《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記者問時表示:按照新的規定,征地補償標準將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20%至30%。(7月24日《新京報》)
提高征地標準對于廣大失地農民來說當然是好事,但要從根源上依法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在征地補償方面,改革征地補償制度比僅僅提高標準要重要得多,急迫得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對于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是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而提高的:從最初每畝補償前三年平均產值的2—3倍,后來提高到4—6倍,目前執行的15倍左右,是在1999年通過修改土地管理法所形成的規定,但是直到2004年前后,這一標準才逐步得到落實。從目前現狀看,國土資源部所稱的補償標準普遍提高2—3成,應當是在15倍基礎上的提高,也就是提高到前3年平均產值的18倍到20倍左右。這期間,雖然法律有規定最高補償標準可以達到30倍,但是需要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因此,一般情況下,30倍補償標準很難執行。
筆者之所以主張改革對于失地農民的補償制度,而不是僅僅在提高補償倍數上改變,原因是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在對農民補償理論依據方面,由于歷史因素,仍然停留在城鄉二元思維方面,延續了我國長期實施的補償城市發展的思路。
首先,現有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計算依據為“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但如果不去考慮近一兩年的地價、產值增加、物價漲幅、科技進步和全社會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等因素,被征地農民將會遭受巨大損失。科學的計算方式應當以征地時上一年的年產值,再加上當年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物價上漲比例來計算,作為補償倍數的依據,這樣才相對公平。
其次,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補償費中“部分”要留給村集體組織所有,具體的講,就是歸村委會所有。從目前來看,由于補償費數額基數較大,留給村集體支配的數額也相對較大,動輒幾十萬、幾百萬元。而現在的村級組織大多管理相對薄弱,對這類巨額資金如何管理和支配,一直是各級政府、村級組織和廣大村民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
對村集體留用部分的使用,國家要求?顚S,主要是用于為農民建立低保、上項目、農業開發、村集體的公益事業、或劃出少量部分補助安置費較低的失地農民等。但由于在操作過程中存在不規范、不透明等問題,導致有些村干部以權謀私,甚至揮霍浪費,貪污腐敗。同時,由于對征地補償資金的使用缺乏詳細規定,導致一些村子在拿到征地補償款后,資金長期閑置,發揮不了社會效益,這也是亟需解決的問題。
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人地矛盾仍將突出,為了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建議有關部門對《土地管理法》中有關補償條款進一步修改或完善,讓廣大失地農民同樣享受改革開放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