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湘潭縣石潭鎮發生洪災,馮和平年過八旬的母親被困其中。馮和平組織救援小組救數人后,在返回營救其母親時被洪水沖走。馮和平家屬要求申報見義勇為稱號,而石潭鎮政府認為,馮和平在救其母親過程中落水失蹤,不符合見義勇為的申報條件。(7月13日《瀟湘晨報》)
《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人員,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依法實施的搶險、救災、救人等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馮和平在救自己母親之前,從洪水中成功救出一個83歲的老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見義勇為。
至于石潭鎮政府經過調查后所宣稱的,在認定程序和事實對象上均存在一定問題。馮和平的行為是否屬于見義勇為,應由縣級以上民政等部門來認定。另一方面,馮和平的家屬要求申報見義勇為稱號,針對的是馮和平救83歲老人的行為,而非救自己母親。石潭鎮政府的否定理由無疑搞錯了對象。
現實中,對見義勇為偏好于“悲劇性完美”的人不少,即見義勇為者付出身體健康乃至生命代價,而被救者安然無恙。這種思維邏輯或多或少地暗含了公民不僅要見義勇為,更要“一為到底”甚至“見義勇死”。一旦公民的英勇行為缺少自我的悲劇成分,那見義勇為行為就難以得到官方認可。當然,相關權益也就無從談起。
曾有評論指出,見義勇為老是“追授”傷人心。盡管“追授”見義勇為無可厚非,但在具體實踐中,見義勇為老是“追授”的價值困境不容忽視。設立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旨在弘揚社會正氣,絕對不是鼓勵“見義勇死”!案唛T檻”認定只會偏離見義勇為的設立初衷,羈絆見義勇為行為。要想扭轉這種“不健康”的取向,實在需要以科學理性的視野,從制度設計和認定程序上加以雙重審視。見義勇為人員流血又流淚的現象,只會成為文明社會不可承受之重。(陳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