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臺灣網
2018年10月18日 07:23:00A
中國臺灣網10月18日訊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中選會”因為“公投”事件屢屢作成爭議處分,法官也看不下去講話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以核養綠”“公投”案裁定書中明確指出,因為根據“公投法”是以通過為原則,臺“中選會”依法沒有必要為難人民的補充聯署聲請,如果仍堅持己見欲抗告,無異是浪費司法資源與社會成本,且大開民主倒車。
法官指出,“公投法”是規范如何進行的程序法,也因此人民只要發起聯署提案,依“公投法”規范意旨,“中選會”應以通過為原則,在此情況下,如果聯署人數不合規應該通知補正,給人民救濟機會。
北高行政法院在裁定理由書中明白點出,“中選會”未依“公投法”及行政程序法執行職務之處,更提出忠告希望“中選會”別耗損社會成本,“公投”是人民權利,任何機關不得恣意妄為,阻斷公民參政權,“中選會”應尊重司法判決、懸崖勒馬。
法界人士指出,“以核養綠”的“公投”議題是否為多數民眾的主張,必須透過選票一張張統計出結論,辦理選務工作的“中選會”理應依法行政,專注于審查聯署人數、有效無效票,如果聯署人數有增加,就必須遵守法律給予補正機會,而非蠻橫拒絕。
臺灣政大法律系教授廖元豪則認為,“中選會”打輸官司沒有關系,但會引發外界質疑“中選會”的威信,加上“中選會”甚至創了“時限行政”的詞匯,甚至準備抗告時仍不斷強調這概念;但時限行政道理說不通,因為收件時間明明還沒到,“可以補件為何不給別人補?”他從來沒聽過這種事。
廖元豪說,“中選會”有一個奇怪的論調是“沒有規定可以補件”,但其實反過來說,也沒有規定不能補件,更沒有規定不能分兩次送,認為是“中選會”利用奇怪的理由、創造法律概念阻撓別人。(中國臺灣網 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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