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2017年12月01日 09:45:00A
兩岸交流三十年,但針對生活在臺灣的大陸配偶,依據(jù)臺灣當局的“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他們在未取得臺灣地區(qū)身份證之前,既非“臺灣人士”亦非“一般外籍人士”,在身份上存在著以“他者”轉(zhuǎn)成“我族”的困難。同時,因為兩岸關系時暖時冷,臺灣當局制定出不同于一般外籍配偶的“兩岸法規(guī)”,致使大陸配偶在臺灣部分權利受到壓縮。
首先是,“語言隔閡”和“文字障礙問題”。大陸配偶雖然與臺灣民眾都講“國語”,大陸亦稱為普通話,除非本身來自操閩南語和客家話之大陸各省市地區(qū)大陸配偶,在使用方言上卻沒有辦法聽和說與臺灣本地民眾交流融入,使得許多大陸配偶在一般日常生活中造成生活上的不便,也無法運用熟練的方言拉近彼此間的距離,以至于無法融入臺灣家庭朋友的生活圈之中,最終造成語言上的隔閡而自我孤立。兩岸同是中國人同屬中華民族,比起其他外籍配偶,大陸配偶整體識字率都較高,繁體字和簡體字之差別基本上都能在短期內(nèi)適應。但在大陸配偶方面,由于早期來臺之大陸配偶教育程度參差不齊,即便熟稔繁體字后,因為在識字能力和語言溝通能力的限制上,以致在求職時有所困難,使其最終依靠擔任全職家管、幫傭、清潔服務和做開店做小買賣等方式維持生活家計。
其次是“教育程度偏低問題”和“文化差異問題”。教育程度對于在求職上的意愿和影響有著正向的顯著性,婦女接受教育越多,可擴大其求職種類,使其就業(yè)力增加;婦女對于其人生期望越高,參與勞動力市場的意愿也越高;同時在增加人力資本的累積下,使不參與勞動市場的機會成本增加。另外,在職場上求職時,受教育程度與對產(chǎn)業(yè)需求薪資之供給還是有所差異。依據(jù)臺灣內(nèi)政主管單位(2004)調(diào)查顯示,外籍與大陸配偶之學歷以初中和職高者多占 38.40%,其次為自修、小學占 25.29%。在臺灣普遍雇主,要求之基本教育程度均在高中職以上,使得大陸配偶在求職上有所限制。大陸配偶與臺灣民眾都同屬中華民族,但在一些文化生活習慣的觀念上仍有部分差距,大陸配偶來到臺灣后,可以因為文化差異造成對于事物的認知與臺灣有所不同,無法真正適應和融入臺灣社會。
其三是“家庭事務觀念問題”。一個家庭的構建是彼此必須共同扶持的,家庭角色受性別的影響。在臺灣傳統(tǒng)家庭社會“男主外,女主內(nèi)”深根蒂固,在工作賺錢養(yǎng)家方面,男人出去賺錢養(yǎng)家,女人在家里照顧家庭的家庭角色分配趨于定型。但是,新中國在1949年建國以來,特別強調(diào)男女平等,第一部法律“婚姻法”亦在保障婦女在婚姻上之平等地位,反之當時臺灣社會大男人主義仍盛行,1950年代鄉(xiāng)村間“童養(yǎng)媳”風氣仍盛行,以至于在傳統(tǒng)一代之臺灣家庭仍殘留“男主內(nèi),女主內(nèi)”之傳統(tǒng)觀念,這對于嫁娶來臺灣之大陸配偶,特別是獨立自主意識較強之大陸配偶較難適應。另一方面是,由于嫁至臺灣之大陸配偶之家庭,大部分仍屬傳統(tǒng)和保守之家庭類型,還負有“傳宗接代”之任務,使得婚姻關系是為物質(zhì)交換的籌碼。由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觀察到,大陸配偶和外籍配偶生育率都高于父母雙方皆為臺灣人,這也造成了大陸配偶為了養(yǎng)育下一代和照顧家庭成了最為重要的責任,因此在時間的花費上而耽誤無法順利進入職場工作。
最后是“就業(yè)歧視姓問題”。臺灣媒體妖魔化大陸配偶,如“假結婚,真賣淫”等報道常常出現(xiàn)在各大電子報張雜志上,將犯罪聯(lián)想至一起。由于早期兩岸婚姻多透過中介和婚姻介紹完婚,構建出大陸配偶同外籍配偶商品化之傾向,缺乏客觀之導正,導致臺灣民眾對于大陸配偶都帶有歧視的眼光。因此大陸配偶在求職就業(yè),雇主知道是大陸配偶時馬上都會聯(lián)想到負面的標簽,都要求出示身份證才可工作,這樣無形的地域和性別歧視,進一步導致了大陸配偶在職場上遭受就業(yè)歧視。
兩岸交流走過三十年,兩岸婚姻也邁入三十個年頭,兩岸婚姻之議題都值得兩岸廣大同胞和有關單位持續(xù)關注,尤其是在臺灣長期居住的大陸配偶,不管現(xiàn)今是持臺灣籍還是大陸籍,都是兩岸三十年下的見證者與參與者,兩岸婚戀都是兩岸政府乃至兩岸之間應該給予祝福的群體,因為有了兩岸配偶才有了兩岸新家庭,“兩岸一家親”之理念才真正落實在兩岸間。(作者:羅鼎鈞,臺生,現(xiàn)為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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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