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在最高法院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院就涉臺民事判決對外發布了《認可和執行臺灣民事判決的規定》和《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仲裁裁決的規定》兩部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港澳臺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郃中林表示,臺灣法院的民事判決,大陸法院一律認可和執行。
最高法院方面透露,1998年以來,就臺灣民事裁判在大陸的認可和執行,最高法院先后發布了四個司法解釋。在此基礎上,新發布的司法解釋拓寬了可申請認可和執行的臺灣法院民事判決范圍。
郃中林表示,臺灣法院的民事判決,大陸法院一律認可和執行,其中既包括裁定,也包括調解書(臺灣法院為調解筆錄)。對臺灣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特別是賠償判決,大陸方面也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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