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午,記者從福建省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福建省海上搜尋救助規定》3月26日起正式施行。該《規定》明確了海上搜救的工作體制、機構組成及職責、海上搜救行動的規范以及法律責任等,填補了福建省海上搜救立法空白,同時還對與臺灣地區加強搜救交流合作工作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規定》對加強與臺灣地區海上搜尋救助的交流合作事項提出了明確要求,包括:定期組織兩岸海上搜尋救助交流研討;定期開展兩岸海上搜尋救助演練、演習;暢通兩岸海上搜尋救助信息通報渠道;推動信息共享;建立兩岸海上搜尋救助協同合作機制。
其中,關于臺灣船只、漁民遇險的救助,福建省海事局副局長陳傳全表示:“《福建省海上搜尋救助規定》里有個‘就近快速’原則,如果在臺灣海峽發生的險情,距離臺灣比較近的,通過我們和臺灣相關搜救力量聯系,由臺灣派出船艇或飛機進行救助;如果臺灣船在我們水域發生的險情和事故,由我們派出船艇或飛機進行救助!
臺灣船只、漁民發生險情、事故后,后續醫療救治等產生的費用問題又該由誰來承擔呢?
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副主任、福建海事局指揮中心主任林映怡介紹說:“不管是臺灣的漁船、商船、任何飛行器在海上遇險、遇難,我們都會毫不猶豫地參與海上救助工作,后續相關情況我們會根據人員數量和所需承擔費用的大小,通過有效協商解決。如果是有法律保障依據的,我們會通過相應的渠道解決。如果是一般人員本身不具備承擔能力或者沒有參加保險等情況,在大陸所產生的后續相關費用,我們也設有專門的經費來保障!
林映怡告訴記者,其實在《福建省海上搜尋救助規定》實施之前,這樣的做法已經在兩岸海上搜救實踐中實行過,但是因為缺乏相關法律法規,導致兩岸在這方面工作的“協調力度、難度會大一點”,而新實施的《福建省海上搜尋救助規定》中對這些問題給予明確規定,今后解決問題的渠道會更加順暢。
陳傳全表示,目前國家尚未出臺海上搜救法律法規,《福建省海上搜尋救助規定》將使福建省海上搜救工作有法可依,及時、有效搜救海上遇險人員,規范海上搜救活動,保護海上人命安全,將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依法行政”也將在海上搜救工作中得到充分體現和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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