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行政機構會議今天(3日)通過“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未來臺灣人民收養配偶的大陸子女,不受法院不予認可限制。
臺行政機構會議通過大陸委員會(簡稱陸委會)擬具的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機構審議。
陸委會表示,“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12號解釋,宣告“兩岸條例”第65條第1款有關臺灣人民收養其配偶的大陸子女,法院應不予許可部分,與“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的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解釋也指出,為減少干預人民收養的自由,相關機關對臺灣人民收養大陸人民的其他相關規定,適時檢討修正。
因此,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意旨,并使“兩岸條例”第65條更為周延,陸委會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共同研商,擬具第65條修正草案。
陸委會表示,該草案修正要點為增列第65條第2項,臺灣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子女為養子女者,不受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法院應不予認可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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