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獲悉,大陸居民赴臺探親簽注政策發生變化,自3月15日起,符合條件的大陸居民可申請辦理赴臺探親多次簽注。
近年來,隨著兩岸關系的發展,赴臺工作、就學、交流、投資的大陸居民不斷增多。與此同時,大陸居民持臺主管部門簽發的多次有效入臺許可申請赴臺探親的情況也逐漸增多,申請人對獲發多次赴臺探親簽注的呼聲日益強烈。為順應形勢的發展變化,公安部商國務院臺辦有關部門,決定對現行赴臺探親簽注進行調整,自今年3月15日起,為符合條件的大陸居民辦理赴臺探親多次簽注。調整后,大陸居民赴臺探親簽注將分為一次有效和多次有效兩種。
大陸居民赴臺探親,應持臺主管部門核發的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被探望人員為經臺辦批準赴臺的,申請人還應提交被探望人員赴臺簽注復印件或被探望人員“赴臺批件”、“立項批復”復印件。
對持“探親”、“團聚”、“陪同來臺”、“隨行團聚”等類一次有效入臺許可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據《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審核批準后,為申請人簽發6個月有效一次探親簽注;對持“陪同來臺”、“隨行團聚”等類多次有效入臺許可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依申請并依據其入臺許可有效期,簽發1年、2年、3年有效多次探親簽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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