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保護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的合法權益,商務部21日在其網站公布了《臺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明確,臺灣投資者以其直接或間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第三地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企業(轉投資企業),可根據本辦法提出申請,將該第三地投資者認定為視同臺灣投資者(轉投資認定)。
根據征求意見稿,商務部會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臺灣事務辦公室作為認定部門,負責臺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的管理工作。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2年12月31日。
[責任編輯:段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