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4電 據臺灣《經濟日報》報道,兩岸在短短一周內,飛快進行二個回合的租稅官方談判,雙方對年底前簽署全面互免所得稅協議已取得共識,最快明年雙方即可就分配課稅權、交換課稅數據等展開合作。
兩岸可望在12月中下旬舉行的第四次陳江會簽署互免所得稅協定,透過課稅權分配協議,將可保障兩岸各自的課稅權,不必上演搶稅大戰(zhàn)。
透過租稅協議的保護,臺商將握有同時向兩岸申請行使雙邊預先訂價協議(APA)權利,避免同一筆所得被兩岸重復課稅及查稅。
不過,臺商要求在兩岸租稅協議中訂定“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權”的條款,可能無法如愿。臺灣目前在大陸的投資金額龐大,透過這項扣抵權,臺商在大陸享有的免稅或減稅利益被當成已繳納稅款,可拿回臺灣扣抵應納所得稅,坐享重復減稅優(yōu)惠。臺灣現有16個全面性互免所得稅協議中,僅對新加坡提供這項扣抵權。
兩岸簽署全面性互免所得稅暨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為四次陳江會四大議題之一。根據上周在北京、本周臺北舉行的二次談判結果,兩岸歧見不大。
這項兩岸互免所得稅協議采用經濟合作發(fā)展組織(OECD)模板架構,課稅權分配原則上遵守國際租稅協議的規(guī)范。例如所得性質為薪資、執(zhí)行業(yè)務收入是以勞務提供地為課稅主權國,臺商在大陸地區(qū)工作獲取的薪水,只需向大陸繳稅,臺灣不再課稅;但臺商自大陸公司取得的退休金、養(yǎng)老金,課稅權則歸居住地所有,即臺商符合臺灣居住者條件,由臺灣課稅。
另外,權利金、股利、利息等,兩岸均有一半的課稅主權,例如股利總稅負若為20%,兩岸即各扣繳10%。至于不動產或證券買賣的交易所得,則由所得發(fā)生地握有全部課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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